死刑作为
刑法文化中的一个古老而不衰的组成部分,一直是人类孜孜探索的对象,死刑文化基本上是与
刑法同时产生的。所谓“死刑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指由死刑立法、司法、行
刑法构成的死刑法律制度及其活动过程形成的关于死刑的认知、死刑礼仪、死刑存废价值观、相关社会理念及伦理基础、有关社会心理特征、民族风习及习惯法等精神产品及精神本身的总和。广义的死刑文化还包括死刑制度赖以发展或生存的物质经济基础及社会政治基础、审决和执行死刑的机构、相关物质设施、设备、场合等。本文所谓死刑文化,主要指前者,包括死刑制度文化、理论文化、风习文化、观念文化、道德文化等。【3】
中国的死刑文化从某种角度上看也就是包含了上述的内容,关于死刑的存废也就必然与
刑法文化中的死刑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梳理我国的死刑文化,有助于认清我国死刑文化的历史逻辑,有助于分析当前社会的死刑观,推动我们建立当代中国应然的死刑文化,确定我们应该坚持的死刑态度。
二、我国死刑文化的变迁
1、古代死刑观略
死刑是国家刑罚权的产物。是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判定、行刑机构执行的、全面剥夺受刑人生命的刑罚。就死刑的起源看,最早的死刑固然与社会的物质经济基础有着最直接、最根本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法律乃政治的婢女”,死刑制度的产生,也与当时的神权政治、战争、同态复仇的报应观念有很大关系,我国的死刑文化有着自身的特点。
据考证,各国死刑,大凡源自国家主权者代宣、百姓膜拜并信服的“天命神授”,我国的死刑制度的起源也不可能摆脱这一规律。从我国的法的起源看,就有“法起于刑”或“法起于兵”的说法;从文献记载看,夏代就把“躬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从《禹刑》的记载看,也都是关于刑的规定,其中死刑的规定居多。
这种“神授”的生杀予夺权,承载于神权与君权合一的人间法律制度之中,这在我国奴隶制社会是非常明显。这种“合一”,在我国古代,则是身为“天子”的人君,秉负着神授权力在凡间的世俗行政管理大权,在历代的中国封建社会,死刑的作用是不可忽视,其地位也是显而易见。从这个角度说,我国的
刑法文化就是以死刑文化为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李海东把历史上的
刑法,根据国家与公民在
刑法中的地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国权主义
刑法与民权主义
刑法。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
刑法,称之为国权主义
刑法。国权主义
刑法的基本特点是,
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以保护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
刑法,称之为民权主义的
刑法。【4】
我国古代的
刑法无疑就是国权主义
刑法,君主是一切权力的集合,人民只是
刑法的作用对象,在义务本位的时代,死刑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重要的威慑工具。数千年的重罚主义及其绝对报应刑主义的影响,已使“杀人抵命”成为中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所在、公义所在。据此,长期以来,对杀人犯、包括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可谓公平的等义、正义的化身。中国古代死刑制度,虽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曲折演变过程;夏至秦,其执行方式以残害人的肉体为主,种类繁多,非常残酷;汉以后开始了轻刑化过程,但有反复。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思想基础是:同态复仇思想、维护中央集权的儒家伦理纲常思想、重刑思想(慎刑思想也是存在的)等,但是死刑作为一种核心的刑罚种类,历代为统治者所青睐。同时,从周代开始就从“躬行天罚”转而“以德配天”,开始慎用死刑并把它作为维持统治的重要手段,重德轻型成为历代的常例,典型就是汉代的死刑改革,体现了轻型化的思想,践行了“慎行” 理论和这一传统的死刑文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