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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下)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下)


王利明


【摘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
【全文】
  四、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人格权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我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发展。当我们回顾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得到妥善处理,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日益受到重视的状况时,不禁对立法机关和《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当然,应当看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制度毕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在当前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加强并完善人格权制度既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步骤,也将是我国民事立法对世界法律文化作出应有贡献的难得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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