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的保护。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权利都成为人格权存在的依据。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除了一些国际条约以外,一些区域性公约也确认了有关人格权。例如,《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规定:“ (1)每个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得到尊重、尊严获得承认。(2)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住所、信件或通信都不应受到任意或恶意侮辱或诽谤,或是本人的荣誉或名誉被非法攻击。(3)所有人都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以免遭受侮辱或诽谤。”由此可见,许多人格权具有普适性,尤其是生命、健康、隐私等权利已被各国普遍确立。人格权的扩张也使得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越来越严重,因而需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予以协调。
例如,在现代社会,报纸、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发达在便捷信息交流的同时,也使得人格权更加脆弱,处于极易受到侵害的境地。如何协调表达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人格权保护的关系,成为人格权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注释】参见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287页。 参见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Civ.1re,13avr.1988,Bull.I,n.97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5页。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315页。 参见施启扬:《从个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台大法学论丛》1974年第1期。 参见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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