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格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人格权不断发展。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展,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例如,《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具体人格权,但近几十年来,判例和学说逐渐承认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和尊重个人感情的权利等等。[51]尽管其中一些权利是在一般人格权的解释下产生的,但名誉和隐私等权利已逐渐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52]在美国,常常通过隐私权、公开权来保护许多人格利益。随着人格权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对个人的资料、声音、个人的空间作为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的做法。
(3)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在现代民法中日益重要。沃伦和布兰代斯在最初提出隐私权概念时指出:“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像普通法一样古老,但是该原则也应当根据时代的变化而赋予其新的性质和内容。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要求确认新的权利。”[53]因此,他们呼吁应当尽快确认隐私权制度。近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扩张到对个人信息资料、通信、个人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等许多领域的保护,不仅仅在私人支配的领域存在隐私,甚至在公共场所、工作地点、办公场所都存在私人的隐私。隐私权扩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认为,现代社会对人权的保护、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市场的扩张、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都对隐私权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54]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了大量的新问题,如网络的发展对隐私的侵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人的尊严的侵害。美国迈阿密大学教授鲁姆金(Rroomkin)曾经在《隐私已经死亡了吗?》一文中提到,日常信息资料的搜集、在公共场所的自动监视的增加、对面部特征的辨认技术、电话窃听、汽车跟踪、卫星定位监视、工作场所的监控、互联网上的跟踪、在电脑硬件上安置监控设施、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透过身体的扫描等等,这些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无处藏身,他因此发出了“隐私已经死亡”的感慨。[55]正是因为个人隐私遭到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严重的威胁,所以对隐私的保护也才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4)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要。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也使身处地球每一个角落的人沟通更为便捷,但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人格权的保护提出尖锐的挑战。一方面,计算机联网和信息的共享,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公开变得更为容易,“数据的流动甚至可能是跨国的,最初在某个电脑中存储,(然后)传送到他国的服务器中,从而被传送到他国的网站上”。[56]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愈发容易,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这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各国学者对隐私权与计算机关系的讨论。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权日益增多,而且被侵犯的民事权利涉及诸多类型。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事实认定的困难,有时甚至连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都难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因此,互联网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司法和立法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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