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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中)


王利明


【摘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
【全文】
  三、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
  现代民法的演进发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按照日本民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教授的观点,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39]但现代民法是人格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现代民法在人格权方面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仅规定个别人格权发展到既对人格权作出抽象规定又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从民法仅仅在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进行消极规定发展到民法在“人法”部分对人格权作出积极、正面的宣示性规定。[40]
  1911年《瑞士民法典》尽管是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有所突破,因此,一般认为,《瑞士民法典》是一部承前启后、从近代民法典过渡到现代民法典的民法典。它反映了20世纪民法典编纂的发展状况,这尤其体现在它对人格权的态度上。首先,《瑞士民法典》开宗明义,在第1编第1章第1节第27条以下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文的规定,确认了人格权的一般条款,从而形成了人格权的概括保护原则。其次,《瑞士民法典》规定了权利能力和自由不得抛弃,这就对人格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制。最后,它还专门规定了姓名权。不过,《瑞士民法典》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它只列举了姓名权,而对于其他许多重要的人格权都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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