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上)
王利明
【摘要】人格权的法律概念始于近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概念。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具体人格权类型逐步增多、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重要、一般人格权得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应运而生、人格权商品化趋势增强、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保护等方面。人格权的新发展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应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编,规定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信用权诸制度,进一步完善生命健康权、确立解决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与人格权商品化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类型;人格权商品化;民事立法
【全文】
人格权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新领域,代表着民法的发展方向,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乃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在我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就需要将人格权的制度设计放到重要位置。笔者拟结合各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对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借鉴,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人格权概念的产生
人格(personality)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人格)。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以后引申为一个人在生命舞台上所扮演的各种行为,或者指面具之后的真实自我。[1]该词最初在古希腊的戏剧中使用,后来为古罗马的演员所采用。传说中一个有名的罗马演员为遮掩他不幸的斜眼,使用了假面具,并称之为persona。在古罗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等。[2]在罗马法中“,人格”一词经常用“caput”一词。这个词原意为头颅,被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用来指人格,其寓意为:人格对于人来说,犹如头颅对于人一样重要。[3]在罗马法中,凡享有权利能力的人,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在中古英语中,persona演化为personalite,直到现代英语中才出现了personality(人格)的概念。在古汉语中,人格一词出现得较晚。据章炳麟《诸子略说》记载:“孔子平居教人,多修己治人之言,不求超出人格。”[4]这里的“人格”是指“以人事为范围也”。[5]但中国传统语境中并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人格作为personality的意译,是我国近代法学家在宣扬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过程中,从日文中引入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