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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责任法

  95、日产量在1吨以上的建筑防腐剂、净化剂,木材防腐剂或粘合剂,但仅用水做制造该类产品稀释剂的设备除外。
  96、运用卤代芳烃制造木材防腐剂的设备。
  附录二(针对《环境责任法》第19条)
  1、针对危险物质事故条例第1章和第7章中的设备,应当具备安全性分析。
  2、从固体材料中用灰化的方法把单独的组成元素复原的设备,如果在上述设备的一般操作过程中,这些固体材料含有在危险物质事故条例第2章中定义的物质(从锅炉废渣中提取稀有金属的工厂不包括在内),或包含一般操作过程中万一失败而释放的物质,若原材料使用量少于200千克。
  3、生产添加剂的工厂,这些添加剂时要加在含氮量达12、6%的含纤维素沥青的原料的油漆或印刷墨中。
  
【注释】*本法译自德国政府官方刊登的英文版,同时参考了德文版。以下注释为译者根据需要所加,原文并无。

指第6条第2款第2项。

《德国民法典》第259条至261条之规定:

第259条 【计算义务的范围;代替宣誓的保证】

(1)对与收入和支出相关的管理负有详细报告义务的人,应向权利人提交包括收入或者支出在内的、系统整理汇编的计算书,习惯上应附给凭证的,并应提供凭证。

(2)如果权利人有理由认为,计算书中关于收入报告的制作未尽必要注意时,经要求,义务人应在记录中作如下保证代替宣誓:据他所知,他以他力所能及,做到了将收入完全报告。

(3)对于无关紧要的事务,没有义务作出代替宣誓的保证。

第260条 【关于交付或者告知包括财产的义务】

(1)有义务交付包括财产,或者告知现存包括财产的人,应向权利人提出现存财产目录。

(2)如果权利人有理由认为,目录的编制未尽必要注意时,经要求,义务人应在记录中作如下保证代替宣誓:据他所知,他以他力所能及,做到了将现状完全报告。

(3)于此适用第259条第3款的规定。

第261条 【作出代替宣誓的保证】

(1)代替宣誓的保证,除规定应在执行法院进行外,应在义务人提交计算书或者财产目录的所在地的初级法院进行。如果义务人住所或者居所在国内,义务人可以向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初级法院作出保证。

(2)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对代替宣誓的保证作出符合情况的修改。

(3)作出代替宣誓的保证所需的费用,应由要求作出保证的人负担。

《德国民法典》第254条【共同过失】

(1)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共同过失的,应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另一方造成的,来确定赔偿义务和赔偿范围。

(2)即使被害人的过失仅限于对债务人既不知也不可知的、有造成异常严重损害的危险怠于提醒债务人注意,或者怠于防止或者减少损害时,也同样适用前款规定。于此准用第278条的规定。

第278条 【履行辅助人的过失;重大过失】

债务人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为清偿债务而使用的人所犯过失,应与自己的过失负同一范围的责任。第276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第276条 【归责于自己的责任】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第843条【金钱定期金或者一次给付赔偿总额】

(2)对此定期金适用第760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是否以及应以何种方式,并在多大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应根据情况加以确定。

(3)如果存在有重大原因,受害人可以不要求定期金而要求一次给付赔偿总额。

(4)上述请求权不因有他人对受害人提供抚养而消灭。

第760条【预付】

(1)终身定期金应预先支付。

(2)金钱定期金应在按每三个月预付;其他定期金应预付的期间,根据定期金的性质和目的加以确定。

(3)债权人在应,预付定期金的期间开始时仍存活的,即取得该期到期的全部金额。

第251条【不规定期限以金钱赔偿损害】

(2)如果只有支付不相当的费用才能回复原状时,赔偿义务人可以金钱赔偿损害。因救治动物而产生的费用,并不因其大大超过动物本身的价值视为是不相当的。

参《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至225条。

本法是关于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与灾难预防。

该公约签订于1960年7月29日,本法所指版本是1985年7月15日公布,参《联邦法律公报》1985年第2期,963页。

参《联邦法律公报》1975年第2期,957、977页。

该公约签订于1971年12月17日,参参《联邦法律公报》1975年第2期,957、1026页。

本法所指《强制保险法》文本系于1965年4月5日公布(参《联邦法律公报》第1期,358页),1988年3月22日最后修订(《联邦法律公报》第1期,358页)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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