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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责任法

  a)萃取、提炼及类似方法的制造设备及其组成部分,但用未加温乙醇的萃取设备除外;
  b)利用屠宰后畜体、活体动物和动物体成分、以及动物的代谢产物;或者
  c)利用微生物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微生物代谢产物。
  49、石化企业中矿物油、废油或润滑剂或获取石蜡时提炼、精炼或产品深加工设备。
  50、制造诸如润滑油、润滑脂、金属加工油灯润滑剂的设备。
  51、煤烟制造设备。
  52、制造碳或人工石墨的锻烧设备。
  53、时生产量在1吨以上的有机溶剂再加工的提炼设备。
  54、日生产量在1吨以上的天然树脂熔炼设备。
  55、日生产量在1吨以上的清漆、涂料或印刷油墨生产设备。
  有机物表面处理,塑料片卷的制造以及加工树脂和塑料的其它技术
  56、装饰物体或材料表面的清漆设备,包括相关的干燥设备,但这些清漆须含有有机溶剂且每小时使用量超过25千克。
  57、用来生产薄片或者板材带有轮转机的印刷装置,包括那些即将被淘汰的设备,如果他们使用的染料或油漆:
  a)有机溶剂只包括乙醇且用量大于50千克每小时
  b)包括其他有机溶剂且用量大于25千克每小时。
  58、用来涂层、充实、渗透的装置,包括相关的即将被淘汰的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使用的玻璃纤维、矿物纤维或者板材及薄片的材料:
  a)是人工合成的树脂
  b)是塑料或橡胶,生产过程中要消耗25千克每小时以上的有机溶剂。
  59、用来给产品或材料渗透或涂层的设备,这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焦油或热沥青,用热沥青给电缆或钢丝绳之类的产品涂层的设备不包括在内。
  60、用苯酚或甲酚的树脂来给金属线绝缘的设备。
  61、包括即将被淘汰的相关设备在内,只要是生产覆盖在机器上的薄片的设备,这些设备使用的是塑料及软化药剂或者其他物质与氧化亚麻籽油的混和。
  木材、纤维素
  62、从木材、稻草或类似纤维材料中制造纤维素的设备。
  63、木纤维板、硬纸板或木纤维席的制造设备。
  食物、奢侈品、饲料、农产品
  64、养育家禽或养猪的饲养场,至少要提供空间给:
  a)50,000只母鸡,
  b)100,000只小母鸡,
  c)100,000只肥家禽,
  d)1,700只肥猪,
  e)500只以上的母猪。
  如果这些动物是被混和圈养的,那么每一种类动物所占的比例就要在以上数据上增加,当他们的总和达到100%时,那么饲养场就达到饱和了,根据a到e的数据,在计算饲养场的面积时,任何一个种类的动物低于5%时,就不要把他们算进去。
  65、处理动物尸体的设备以及储存、收集动物部分肢体或者动物制成品用来运输到动物尸体处理厂的设备。
  66、日产量在500吨以上的食品或饲料厂。
  67、使用萃取剂达到1吨以上的萃取蔬菜脂肪或蔬菜油的工厂。
  废物与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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