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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责任法

  ——真空熔炼设备;
  ——易熔锌铋合金或锌、铝、铜合金铸件的熔炼设备;
  ——作为压力模具铸件和重力模具铸件铸造机器组成部分的熔炼设备;
  ——贵金属或者由贵金属或贵金属与铜组成合金的熔炼设备;
  ——波峰焊设备。
  32、用火焰清理剥开钢铁,尤其是锭铁、混凝土路面、兵舍、薄钢片、金属板表面的设备。
  33、金属轧件设备,但下列情形除外:
  ——宽度小于650毫米的金属板冷轧机,以及
  ——重金属生产量低于8吨/小时,轻金属低于2吨/小时的非铁金属轧件设备。
  34、铁、韧铁或者钢铁铸件,但月产量少于80吨、设备模具或核心用冷却方法制造的除外。
  35、非铁金属的铸造,但下列情形如下:
  ——钟和艺术品的铸造
  ——运用金属模具的铸造
  ——在可动坩埚熔化金属的设备
  ——从易熔锌、铋合金或锌、铝、铜合金铸件中制造制图工具的铸造设备
  36、用火焰喷射装置为金属表面涂上铅、锡或锌等金属保护层,且生产量在每小时1吨以上。
  37、若任何一个铁锤的压力大于1千焦,则浇铸装置必须由一个以上的机械动力铁锤构成,同种类的垂直上下运动的工作物与前述情况一样。
  38、用爆破方式进行浇铸或进行镀金属的装置,该装置每一次爆破释放10千克爆破物。
  39、用来切碎片的装有旋转打磨机的装置,该装置拥有500wk以上的旋转翼。
  40、用来生产热工艺无缝或焊接钢管的装置。
  41、生产船龙骨的工厂或生产船部件的工厂(船部件最短为20米)。
  42、生产铅制蓄电池的工厂。
  43、用压挤方式生产金属粉粉末的工厂。
  44、除了上述43种生产方式外的生产铅、镁、铁粉或者包含铅、镍的粉末的工厂。
  化学品、药物、矿物油提炼和深加工
  45、通过化学转化过程对物质的商业制造设备,尤其是:
  a)无机化学品诸如酸、盐等的制造;
  b)通过湿法或电能辅助的金属或非金属子制造;
  c)金刚砂或碳化物的制造;
  d)卤素或卤素产品、硫或硫产品的制造;
  e)含磷或含氮肥料的制造;
  f)乙炔的气压溶解制造;
  g)有机化学物或容积诸如酒精、醛、酮、酸、酯、醋酸盐、天空醚等的制造;
  h)塑料和人造纤维的制造;
  i)纤维素硝酸钾的制造;
  j)合成树脂的制造;
  k)碳化氢的制造;
  l)合成橡胶的制造;
  m)化学物、橡胶或橡胶制品的再利用;
  n)焦油色素或焦油色素媒介的制造;
  o)肥皂和清洁剂的制造;
  但不包括核燃料的制造或裂变,以及核废料的处理,本附录另有规定者除外。
  46、化学品再处理设备以及核废料处理设备中的废水处理设备。
  47、对除草剂、杀虫剂或其活性成分进行机械混合、包装或重新包装的设备。
  48、药物或药物成分的商业制造设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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