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气体燃料
(aa)含有硫磺、液化气和氢等类似成分的公用事业供气、未经处理的天然气、石油气;
(bb)垃圾处理场释放的硫化物含量超过千分之一的气体;农业生产释放的生物气;
(cc)焦炉煤气、矿内气体、炼铁废气、高炉煤气、炼厂干气或硫化物含量超过千分之一的混合气体;
其热容量达到或超过100兆瓦特。
3、使用其他易燃固体、液体、气体材料的熔炉设备,其热容量达到或超过1兆瓦特。
4、使用废油或垃圾填埋气的内燃动力设备。
5、热容量达到或超过10兆瓦特,用作发电机或工作机器的非闭路汽轮机。
6、冷却水吞吐量达到或超过10,000m3/小时的冷却塔,包括用以核燃料裂变和已用过核燃料再处理的冷却塔设备。
7、达到或超过30吨/小时的粉碎或干馏煤设备。
8、将褐煤和无烟煤制成煤砖的设备
9、无烟煤、褐煤、木材、泥炭、沥青等的干馏设备,但木炭窑除外。
10、焦油、焦油制品、焦油水或气体水的蒸馏或进一步加工设备。
11、将固体燃料转化成煤气或水煤气的设备。
12、气化或液化煤设备。
13、通过分解碳氢化合物制作城市煤气的设备。
14、从页岩或其他岩石或砂石中提炼石油的露天开采设备,以及对这些石油进行蒸馏和进一步加工的设备。
15、核燃料工厂内的设备
——用于铀化物或钚化物的化学转化
——处理含有核燃料的残余物。
16、浓缩铀企业的技术处理设备,以及铀氟集装箱的储存和操作设备。
17、保存可溶性铀化核燃料的设备。
18、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备。
石头、泥土、玻璃、陶瓷等制品和建筑材料
19、水泥生产设备。
20、铝土、白云岩、石膏、石灰岩、硅藻土、菱镁矿、石英、耐火粘土的锻造设备。
21、石棉的萃取、处理和加工设备。
22、石棉产品的机械加工和处理设备。
23、膨胀珠光体、板岩或粘土的设备。
24、玻璃制造设备,包括废气玻璃以及不用作医疗或电信目的的玻璃纤维。
25、用粘土锻造陶瓷制品的设备,其体积须达到或超过3立方米,且每立方米可容纳至少300千克粘土。但用电热设备不连续锻造且没有废气排放者除外。
26、矿物质冶炼设备。
27、沥青或焦油与矿物质混合物的制造或冶炼设备,包括沥青修路材料的再加工设备与焦油碎片的制造设备,但这些设备在同一地方投入使用后应有可以运转至少12个月的合预期。
钢铁及其他金属,包括其处理工序
28、矿石的锻造、熔炼和熔结设备。
29、生铁或天然非铁金属的生产设备。
30、钢铁生产设备和铸铁或生钢熔炼设备,但熔炼能力在2.5吨/小时一下的除外。
31、可容纳1000千克以上的锌或锌含量熔炼设备,或者其它非铁金属熔炼设备,包括投入500千克以上的精炼厂,但下列设备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