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环境责任法

  3、关于信用机构提供履行担保或保证的要求;
  4、负责监管金钱保障之行政机关的程序和权力;
  5、《保险合同法》第158c条第2款规定之主管机关及其告知义务;
  6、对设备所有人、保险公司和其他提供履行担保或保证之机构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义务。
  (2)行政法规在呈交联邦参议院前应提交给联邦议院。该法规可能会被联邦议院决议修改或驳回,驳回决议应向联邦政府作出。如果某法规在提交本届会议三周届满时仍未进入联邦议院议题,应原状退还联邦政府。联邦议院应根据能组成一届议会的议员的申请将法规提交审议。
  第21条 【刑事处罚】
  (1)任何人
  1、违反第19条第1款第1项和依据第20条第1款第1、2类制定的行政法规,未提供或未充分提供金钱保障;或者
  2、违反依第19条第1款第2项发布的可执行之命令,应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罚金。
  (2)如果违法者是基于过失,应处以六个月以下监禁或日最高180马克的罚金。
  第22条 【行政处罚】
  (1)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根据第20条第1款3到6类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且该法规含有作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行政处罚条款。
  (2)对行政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10,000马克的罚金。
  第23条 【过渡条款】
  本法不适用于其生效之前已发生之任何损害。
  附录一 (针对《环境责任法》第1条)
  第1条所称“列举的设备”应属于以下条款:
  1、如果附录中所列设备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容量限制或设备规模为基础来界定的,适当的标准应当是法律允许的操作范围;在超过的情形应是操作的实际范围。
  法律允许的操作范围是有行政法颁布的相关许可、主管机关作出的要求、可执行的命令或法律规定所界定的。
  2、如果附录中所列设备是以物质的特定数量为基础的来界定的,适当的标准应当是该数量
  a)能否在设备的常规操作中呈现,或者
  b)能否在设备常规操作中断时生成
  3、某经营者数个设备分割开来未达到容量限制、设备规模或物质数量的规定,但将之从空间或技术操作层面上结合起来能达到上述标准,应认为属于本法第1条所称设备之范围。
  发热、采矿和能源
  1、熔炉使用固体、气体、液体燃料的发电站、热电站、热力站的热容量须超过
  a)固体和液体燃料:50兆瓦特,或者
  b)气体燃料:100兆瓦特
  2、使用下列物质的熔炉设备
  a)煤、焦炭、煤砖、泥煤砖、泥炭、石油、甲醇、乙醇、原木;以及
  (aa)未涂有或包含木材防腐剂且涂层中不含有机卤化物的已油漆、装饰或有涂层的木料及其残余;或者
  (bb)未涂有或包含木材防腐剂且涂层中不含有机卤化物的胶合板、刨花、纤维板或其他类型的粘合木及其残余;
  其热容量达到或超过50兆瓦特;或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