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受害者对设备所有人之资讯请求权】
(1)有任何事实可证明损害是由某设备导致的,受害人得要求设备所有人提供必要的资讯,以确定受害人是否依本法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此请求权应以获取所运用的工厂设备和装置、所采用或排放物质的种类和浓度、设备所引发的其他影响以及根据第6条第3款规定之特定操作义务等资讯为限。
(2)前款规定之请求权不适用于依法作为保密事项的相关过程,或者保密对于设备所有人或第三人有优先之利益。
(3)如果有证据表明设备所有人未提供完全、准确和充分之资讯,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害人得要求查阅必要之文件。此情形下应适用前两款之规定。
(4)《德国民法典》第259条至261条之规定亦应予以适用。[②]
第9条 【受害人对行政机关之资讯请求权】
如果有任何事实表明某设备引起损害之发生,受害人得要求向该设备颁发许可、负有监管职责、或者负责记录环境影响的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资讯,以确定受害人是否依本法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果资讯之提供将妨害其任务之完成,或信息之披露将对于联邦与各州的利益造成伤害,或依法律或事件的本质,参与者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而必须保密之事项,行政机关得拒绝提供此类资讯。第8条第第1款第2项应适用于政府颁发许可或对设备负有监管职责的情形;受害人还得请求行政机关提供有关设备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送达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之详细信息。
第10条 【设备所有人的知情权】
(1)如果受害人依本法对设备所有人提起诉讼,设备所有人可以请求受害人和其他设备所有人提供必要的接收到的信息,或者查询必要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提供第9条所列的必要信息,以确定设备所有人对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或者应从其他设备所有人处获得赔偿之抗辩的范围。
(2)第8条第2款、第3款第1项适用于针对受害人的抗辩;第8条第1款第2项、第2款到第4款适用于针对其他设备所有人的抗辩;第9条适用于对行政机关掌握信息的知情权。
第11条 【受害人共同过错】
如果损害发生之部分原因归因于受害人过错,应适用《德国民法典》254条之规定。[③]在财产受损之情形,财产实际控制人的过错视为受害人过错。
第12条 【致人死亡赔偿责任的范围】
(1)在致人死亡情形,赔偿范围包括死者生前的医疗费、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减损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以及由此而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此外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丧葬费用。
(2)如果死者遭受伤害时已有或将有扶养第三人的义务,该第三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被扶养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该第三人相当于死者在其预期寿命内将要承担的数额。如果该第三人在死者遭受伤害时已经孕育但尚未出生,赔偿义务人亦应予以支付。
第13条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身体、健康受损情形,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因劳动能力永久或临时丧失或减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由此而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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