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善意地从“术业有专攻”的思路出发认为笔者的上述指责有欠公正,因为我们不能用法学家的思维来要求记者朋友。否则,就显得过于苛刻。尽管这一申辩自有理论的一面,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记者的职业决定了他们言行的特殊性,决定了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新颖性与引导性,记者的知识修养必须是多方面的,而非单元化的。而且,在依法治国理念被践行数十载的今天,“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规定不可罚”、及“事实不知尚可辩,法律不知不可辩”、及“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样简单明了的法学谚语所传递的语义本应与公众融为一体(更别说对素质要求更高的记者行当了)。事实上,只要稍稍有一点朴素的逻辑性思维与反应,也不会脑门一发热就对“办法”第31与第44条生吞活剥地吃出个“什么在广东警方可对包二奶进行处罚”的味道来。道理很简单,若你偏要认为,“包二奶”有违社会治安,可罚,那么从正当性出发,就有必要考证一下当下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设定中有无“包二奶”之规定。若没有,那么可罚性就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
若对此种新闻只是本着一种茶余饭后消遣的心态,那么我们可能还有些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因为作为一个“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俗人,谁会在乎这新闻报道的真与假、对与错呢?然而,作为一个心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之念的公民,那么直面这样对法律规则的误读之时,他是想笑也笑不起来的。人们常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可在一个国家的民众,甚至包括精英阶层的新闻记者在某些时候出于私利或出于对知识的无知而口无遮掩的时候,这样自心底而油然而起的信仰又如何能形成呢?若说法治之本在于司法正义,在于预期法律秩序的形成,那么笔者的已见是法治之本在于民众成熟的法律意识,试想当一个倡导依法治国的国家之子民都欠缺浓郁的法治意识时,你教那法治的理念如何在人们匮乏依规则办事的精神世界中生根发芽呢?对此,法学大家庞德曾说过: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那么,民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漠不关心就更好不到哪去了,因为这些文件将直接圈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边际。因此,若剥开对“办法”误读背后的点点滴滴,沮丧、痛心、忧虑之情是不可避免的。法治之念几乎天天讲,月月讲,已绵延了数十载,但它似乎仍然游离于国人之外。新闻界对“办法”某些内容让人大跌眼镜的报告只不过是这其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如果说新闻记者因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其对法律解释的差错有时在所难免,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从责任的承担注重因果关系说出发,当这一差错是与法律人的工作(特别是规则的制订者)不无关联时,我们的心中更多的是愤慨与不满。实质上,记者们的误读也反映出了我国立法中的一个流弊,即规则的豪放性、抽象性与模糊性。对此,笔者可以信手拈来地举出许多例证,如《
民法通则》156条、《
民事诉讼法》270条、《
刑事诉讼法》有225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53条、《中国
商业银行法》95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50条、《
证券法》240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73条……,也正是由于这些上位性的法律只给执法者提供了一个指南针,而并非一幅精美的地图,所以在我国就产生了一种层出不穷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反客为主”性的下位法倒逼上位法的怪异现象。“办法”所表露出的简单重复上位法、及过于注重宣示意义而忽略实践意义只不过是中国法律文本之治中的一个小插曲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