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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漫漫,应上下求索——从对“广东警方可罚包二奶”的报道言起

法治之路漫漫,应上下求索——从对“广东警方可罚包二奶”的报道言起


黎四奇


【全文】
  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后称“办法”)在公布之后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发布之后,为了赚取公众之眼球,许多媒体随后以 “广东警方可罚包二奶”为卖点刊发了对该“办法”的创新点与热点介绍性的文章。客观来说,无论是从国人法律意识的传播,还是从言论自由出发,这一“卖点”的确立本无可厚非,因为人数众多的新闻人士是靠“卖报”来养家糊口,是故,绞尽脑汁地为其新闻创造卖点就有些不足为奇了。虽说笔者素来认为,法律并不具有什么神圣的色彩,并不是什么法学精英阶层所独自把持的玩物,而是人类一种与生俱来的知识与经验,如当你不分青红皂白地抽大字识不得一箩筐的大老粗时,他也会愤愤不平地行使“你凭什么打我”的抗辩权,法盲也知道“杀人要偿命,欠债要还钱”这样的公理,因而任何公民都有对具体的法律进行品头论足的权利与资格,然而因社会分工而形成的社会角色定位决定了任何公民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从恪守其职出发慎言且慎行。
  “新闻是人民实现自由的工具”决定了在社会职业分工中新闻媒体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行业,因为它消除或弱化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消息不对称现象,从而为货真价实的“政务公开”架设了一个通畅的桥梁。在法治的背景下,对于其重要性,菲力普斯曾言:“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这可能也是我国公民有冤一般不找法院,而乐于找媒体的实质原因)然而,从理论上说,自由与责任又是相对立的,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告诫说:“为了保障自由,报纸必须证明自己有理由得到自由。一家自由的报纸必须是负责任的报纸。报纸的权力是很大的,它决不能滥用它的权力。”罗罗嗦嗦这么多,无非是说明如此之类“唱赞歌”性的报道是有失水准,为图一时之快而不负责任的。客观来说,将这样的板子全部打在记者的身上也是有失公允的。实事上,之所以将“广东警方可处罚包二奶”作为卖点进行宣传也是与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应有的明确性缺失紧密相联的。同时,该种宣传也若隐若现地使另一个问题显山露水,即我国公民的大众性法律意识与修养还比较滞后。对此,笔者发表如下初浅之见。
  凭心而论,在记者朋友以“广东警方可处罚包二奶”作为其卖点时,有一个逻辑性的问题是他们在撰写该报道时所必须深思熟虑的,即什么叫“二奶”及“包二奶”。然而,在通读了“办法”的全部条文之后,作者在该文件中压根儿找不到这个非法律术语的特殊词汇。实际上,这种对规则条文的误读源于对“办法”对第31条与44条的曲解。第31条规定:“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第4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在客观上“包二奶”的确有悖于现行的道德准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持续发展,且也在事实上违背了法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但是作为一种通识我们也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在目前法律缺乏对何谓“二奶”、“三奶”、乃至“四奶”等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形下,我们并不能断然地在“包二奶”、及“当二奶”与触犯刑律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规定直接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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