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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下)

  就我国而言,在界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上实行过错责任,这一点也不应有例外。除了以上分析的原因外,从下面几点分析更能得出这一结论:其一,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传统的传播者都是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即使将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界定为传播者,也没有理由当然地认为对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即,互联网市场将是我国开放的一大市场。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实行过严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到因特网服务业对我国的投资,这显然是不利于我国网络事业发展的。其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法中责任不应高于诽谤和黄色信息等方面的责任。比较而言,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诽谤及黄色信息的责任比较宽松,著作权责任也应与之协调。从理论上说,著作权是一种私权,私权的保护似乎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适用更加严厉的责任。
  2.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面已经阐述了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就说,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要件。如何准确地界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过错”,与该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相关。
  一般地说,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如果不承担对其系统或网络的监控义务,其过错责任是比较有限的。除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主动发现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外,著作权人设法使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获悉侵权材料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前面所分析的DMCA关于“通知”的规定即可见一斑。著作权人向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发出指示侵权的通知,意味着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知情”。如果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不予理睬,放任著作权侵权在其系统或网络中的继续,该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就难逃过错之虞。桥言之,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著作权人向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提出权利主张及相关的证据表明在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在侵权材料,该服务商应采取阻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措施,例如遮挡或阻止其他用户访问。如果该服务商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但却坐视不管,因而导致侵害行为继续或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该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有过错。除了“过错”要件外,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还应从其行为内容和行为性质上分析。这些当然取决于某一特定的著作权侵权中该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具体服务内容与性质、对侵权信息监控的权利与能力大小、参与行为的程度、范围等因素。换言之,正确界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在某一特定的著作权侵权中所处的地位也是很重要的。
  3.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限制与免除
  (1)著作权侵权责任之限制
  前文对DMCA第二章的阐述表明,将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说在适当的程度上是很有必要的。这种限制具体体现为设置一定的“安全港”。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运用“安全港抗辩”摆脱著作权侵权责任。所谓要全港抗辩,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遵循了预先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就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实行安全港抗辩有利于规范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举证责任,让诚实经营的服务商不必为侵权责任的风险过于担心。我国将来的著作权立法在规范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重视设置合适的安全港。
  (2)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免除
  免除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抗辩的事由。不少学者主张既然法律对单纯提供电话连线服务的电讯服务业对用户的通讯内容无权干涉,对其用户通讯内容侵权不承担责任,同样的单纯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线路上传送的内容即使侵权也应当免责。因为他们对使用客户在网络连线交换的内容无权过滤、编辑、审查、或者监控。
  4.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缺乏明确的调整。尽管如前所述传统著作权法的原理、原则能仍适用于处理网络空间著作权纠纷案,毕竟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资适用,司法人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仍感到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基本原则,明确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总结本文前面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22日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可得出以下结论:
  (1)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于通过系统或伯络自己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2)对单纯提供连线服务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其用户通过其系统或网络传输侵犯著作权的材料不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该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3)因特网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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