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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下)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承担形式,DMCA也作出了限制。依DMCA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为他人通过其系统或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只能以下列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一是禁止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接入存在于其系统或网络中的特定在线站点的侵权材料或侵权行为的服务;二是以终止网络账号的方法,禁止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并且被法院禁止令指定的其系统或网络的订户或账号拥有者提供接人服务;三是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防止或限制在某个禁止令指明的特定在线地点的著作权侵权的禁止令救济措施,但这些措施须在所有可能的有效救济措施中,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负担最轻。
  6.对DMCA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评论
  从前面的阐述可知,DMCA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基于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处置的意义取决于DMCA影响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这是因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为其用户的侵权选择控制责任的法律领域。忽视DMCA规定各种条件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将受制于著作权法已施加的责任,而遵从DMCA要求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将在很大程度上免除责任。这意味着DMCA的意义依赖于有多少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决定利用其安全港。一般地说,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只有在根据现行法存在责任可能的情况下才会利用DMCA的安全港。DMCA尽管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的要件相当复杂,它对网络仍然是具有积极价值的,这种价值体现在DM-CA为网络服务提供设置的安全港上。对著作权所有人而言,由于DMCA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限制机制会促使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有关当事人合作,尽力去除侵权材料,这就使其权益及时获得了保护。因而可以说,DMCA对著作权所有人与服务提供者争端的解决是有益的。具体就DMCA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影响而言,其积极方面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 DMCA为因特网提供商处于共同责任的风险中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
  第二,DMCA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免除共同责任及其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在DMCA之前,如前所述,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移除侵权材料而免除共同责任,但他们面临的一种风险是用户或第三方控告他们从因特网上错误地移除了材料。而DMCA之责任限制机制明确了当一个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获得了网络上的材料是侵权的警告时,这一声明被确认为是真实的。这就免除了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因移除非侵权作品而承担错误移除之责任的可能。这样,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就有理由利用DMCA的安全港针对移除被指控侵权的材料获得某种保护。
  第三,DMCA之规定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用户侵权实施的控制方法将产生重要影响。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会利用DMCA的安全港对用户责任形式免除一些不确定性,这反过来又给权利人一个阻止在因特网上发现侵权的具体方法。通过DMCA安全港的作用,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现在有了一个更快捷而不花费多大成本的方法去移除他们认为是侵权的材料。这样就更好地维护了著作权法促进新作品创作的功能。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也将更繁荣,因为他们无需为其用户的行为负责。
  四、我国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范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不乏牵涉到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这些发生在中国的一系列案例,不但引起了司法界、学术界的极大兴趣和关注,而且对现行中国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法律规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不过,这并不是坏事。法律正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这些案例的出现,同时也显示中国的著作权事业已步入数字化时代。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法将肩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既要充分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满足公众充分享受网络技术给人们带来的成果,同时也要有利于促进网络本身的健康发展,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如何正确规范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这是值得认真探讨的。笔者以为至少应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地位、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形式以及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等加以明确。下面就将以前面分析的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参考借鉴,以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为基础,立足于我国因特网发展的现实,进一步对上述几个问题作出探讨。
  (一)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合理定位
  在涉及网络空间出现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讨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界定其在作品传播中的地位。然而,对这一问题并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他是否只是提供线路的传统电信从业者还是作为提供内容的传播媒体从业者之争。主张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属于传统的提供线路的电信从业者,是基于强调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具有“公共通道”性质。所谓公共通道是指面向所有公众提供特定服务的经营者,电话公司便是典型的公共通道。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为了公共利益会给公共通道以某种特别待遇,使其免于承担某类法律责任。主张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具有公共通道地位的理由可以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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