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CA的规定表明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与著作权人采取合作的措施防止著作权侵权活动的发生。上述两个一般采取合作的措施防止著作权侵权活动的发生。上述两个一般条件的满足,则表明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可以享有责任限制待遇。但网络服务提供商最终是否享受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还要看是否符合某种责任限制条款的具体规定。
3.各种责任限制的条件
(1)对暂时传播的限制
这一部分涉及用户的行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一个“线管”的角色。即服务商的责任仅限于这样的情况:服务商的作用仅是作为在他人的要求下,从网络上的一个点到另一个点传输数字信息的管道。这一限定包括传输、引导或提供信息链接的行为,以及在网络运行过程中自动产生的中间和暂时性的复制。这一限定适用的是所谓“即刻存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的知情几乎不可能,电子邮件的发送就是一个例子。如果用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了侵权作品,使侵权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服务商就会被免除侵权责任。具体地说,适用这一限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传输行为必须是由他人,而不是服务商自己发生的;二是传输、引导、提供链接或复制行为必须是由一个自动的技术过程进行,且材料没有经过服务商的选取;三是服务商不能决定材料的接受人;四是任何中间形式的复制件除能被预期的接受人得到外,通常不能被其他任何人获得,而且这些复制件保存的时间不能超过合理需要的期限;五是材料在传输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内容上的变化。
(2)对系统缓存的限制
所谓“缓存”(catching)是指在系统或网络中材料的即刻的、临时性的存储。缓存不同于上述暂时传播。就后者而言,信息存储的时间限于从传输方到另一方的时间。缓存也是临时贮存,只是其比暂时传播的时间更长。因而网络提供服务商在系统缓存中比暂时传播中识别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能力更强些。
DMCA第512条(b)对网络服务商在有限期内保存材料复制件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的限制就是对系统缓存的限制。这一限制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即:这些材料是由他人上网而不是由服务商提供到网上,并且在其指示下传输给用户,材料的储存必须是按照需要从此处获得材料的用户的指令通过自动技术完成的。服务商保存这些材料,以便通过传输保存的复制件来满足后续的对相同材料的要求,不需要再从网上资料中重新取得。根据上面的阐述,这一限定适用于中间的和暂时的储存行为,条件是这种存储是通过自动的技术过程,目的是将该材料提供给后续要求的用户。此外,就传输本身而言,还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①不得改变所保存的材料的内容,即材料在传输中不得以材料被传输的方式对其内容加以改变。②服务商应遵从涉及过期材料的规则,即如果被业界普遍接受的标准数据通信文件有特别规定,服务商必须遵从关于“刷新”材料的规则,即将保存的复制件用来源地的材料替换。③服务商不得干预将“点击”信息反馈给材料提供者的技术手段,如果该手段符合一定要求的话。换言之,服务商没有妨碍这样一种技术能力,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获得信息反馈的技术。④服务商必须根据材料提供者附加的访问条件(密码保护)限制用户对材料的访问。换言之,如果用户在获得材料之前要填上密码或付费,服务商应对可以获得这些存储材料的人进行限制。⑤一旦服务商被告知任何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上网的材料已在原地被除去、阻挡或被勒令除去或阻挡,这些材料必须立即除去或阻挡。也就是说,如果通知了网络服务商,说一个用户未经许可在网络上获得了材料,服务商必须立刻移开或使被指控为侵权的材料不能被启用。
(3)根据用户指令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的限制这一种情况涉及资料的更长时间的储存。这种储存几乎是永久性的,至少与在网络上的东西一样永久。与系统缓存或暂时传播相比,尽管对侵权行为不通知的可能性很小,以这种方式传贮材料的情况很多。上述限制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系统或网络存储了侵权材料的情况。DMCA第512条(b)就服务商对系统上的网址(或其他信息储存库)载有侵权材料的责任规定了这种限制,其适用范围是在用户指令下的存储。
这一责任限制的条件是:
第一,服务商不知道侵权材料的存在,或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第二,如果服务商有权利和能力对侵权行为进行控制,他必须没有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第三,在收到声称侵权的适当告知后,服务商必须立即作出反应,迅速撤下或阻挡材料的访问人口。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就第一个条件而言,这意味着服务商对构成明显侵权的事实不知情或没有意识到是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服务商知道了或意识到了侵权的存在,只要它即刻移除了被称为侵权的材料或使之不能获得,服务商将不承担责任。这比较接近共同责任的要件,即服务商对明显构成侵权的事实知晓。
如前所述,除非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用户的侵权活动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并有权利与能力控制这种活动,否则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不承担替代责任。如果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没有从侵权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替代责任即不存在。很明显,第二个要件是吸收了前述美国判例法中替代责任规则的内容。只是DMCA没有明确界定“控制侵权行为的能力”以及“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的内涵。不过一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仅从侵权人那里定期收取固定的服务费不属于从侵权人那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第三个要件强调的是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正式通知后,服务商去除了材料的条件。如果服务商从因特网上移去了被指控为侵权的材料,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其安全港就保留了。如果不移除就不适用安全港。此外,DMCA在处理服务商的过错与通知方面规定了一套较复杂的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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