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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下)

  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可以德国、新加坡为例加以说明。
  
  德国的神信业务使用法则定,电信服务提供人就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料内容,在明知或技术上足以制止该资料上载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对将第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转向他人的连接使用如含使用人要求自动及暂时持有该资料等情况,均不承担法律责任。至于电信服务提供人就其本身提供的资料内容,则依一般法律规定承担责任。1997年德国颁布了《多媒体法》,该法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依据德国可使用的一般法律规定就网络上的信息内容依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第一,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对自己制作提供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对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来自他人的信息,如果知道他人制作的内容,能够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应当避免其使用,则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对他人制作的而又由其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负责,也就是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与信息制作者共同承担责任;第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仅由自己提供利用途径(接受其接人服务)而由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地提供给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对利用途径的介绍。阳刀该法还规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在不违背电信法关于保护电信秘密的规定而知道信息内容并有技术可能加以阻止,而进行这种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时,他就有义务依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
  新加坡广播告理局则在1996年发布了因特网管理法规。在一份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的解答中,广播局认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对内容负有次要的责任,首要责任由制造该内容的提供商负责。
  (二)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
  《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是由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8年10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该立法是为了实施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两个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该法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二章的标题是“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从事某些类型的行为时,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限制。该章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定责任,而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现行法律原则承担法律责任”提供抗辩理由。根据 DMCA规定,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只要符合存在便于内容提供者保护著作权材料的某些法定条件,就将被免责。从以下阐述将会看到,该法明确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开设了若干“安全港,这些安全港的设立可能得益于前面阐述的Religious案法官的见解,国会的立法用意显然是希望能藉此让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产生更高的积极性愿意与著作权人配合,共同扫除网络中的侵权物。DMCA明白地指出,这些安全港并不影响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主张无责任的其他任何法律理由。在DMCA第二章中,不仅允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而且它实实在在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发生在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进行监察与处理提供了合作;同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可能发生在他们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具有更大的确定性。DMCA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总的来讲,只要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表演了一个“好公民”的角色,中止侵犯著作权的用户的服务,从因特网中剔除侵犯著作权的材料,就可以免除侵权之虞。下面将对DMCA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要旨作一分析评论。
  1.责任限制基本类型
  DMCA第二章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新512条,规定了四种对网络服务商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这些限制是基于网络服务商的下列四种行为:一是暂时传播,二是系统缓存,三是根据用户指示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四是信息搜索工具。其中每一种限制均包括对经济赔偿的完全免除和在诸多方面对临时禁令的限制。每一种限制均涉及一个独立和不同的功能,一个网络服务商是否符合某限制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符合其他三种限制。此外,服务商不符合第512条的任何一种限制并不当然地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人仍必须证实服务商侵权。服务商也可以采取诸如合理使用等任何可以采取的著作权限制进行抗辩。
  2.网络服务商责任限制的一般条件
  DMCA第二章规定,寻求受益于第二章规定的责任限制者必须是“服务商”。对第一种关于暂时传播的限制,服务商被定义为“在用户指定的点之间,为用户选择的材料提供数字网上传播的传输、引导或链接服务,而且对发出或接受的材料内容不做任何改变的单位”。对于其他三种责任限制,服务商被更广泛地定义为网上服务或网络访问的提供者,或用于此目的的设施的操作者。此外,网络服务商欲取得责任限制待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总体要求:其一是必须制定和合理实施一项政策,即在适当的情况下中止用户的户头,如果该用户再次侵权的话。在网络服务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都制定了用户接受服务的规则,这些规则一般公布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的网站上,或包括在与用户订立的协议条款中。这一措施有利于制止用户侵权。其二是服务商必须接纳“标准技术措施”,且不与其相抵触。这里所说的标准技术措施是为著作权所有者用来表明或保护其著作权作品的措施,这种措施是按照著作权所有者和服务商的广泛共识,在公开、公平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合理的无歧视条件下对任何人都适用,且不给服务商施加实质性的费用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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