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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立法与竞争秩序建构——以行政垄断规制必要性为中心

  所以,竞争秩序不仅是思维的抽象物,也是一个历史范畴。竞争秩序依其历史发展可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竞争秩序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竞争秩序,或称为传统竞争秩序和现代竞争秩序。其中传统竞争秩序对应于自由竞争阶段的竞争秩序,而现代竞争秩序则是一种受管理的秩序,它表现在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持是在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系列法令、政令下进行的,其中包括竞争立法。即现代竞争秩序中的竞争不再是不受限制的竞争,而是法律下的竞争:通过约束私人经济势力的扩张及其滥用以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保证市场按照自身的法则运行,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对经济运行加以干预。按照上述竞争秩序范畴的历史演变,社会主义社会如果要建构竞争秩序必须在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等方面都要重新审视和厘定。 
  二、竞争秩序建构如何可能 
  在工业化的现代经济中,如何建立一种功能良好、符合人的尊严的秩序?20世纪中叶,当欧肯重提这一问题的时候,面对德国战后重建中自由经济和集中管理经济调节方法的失败,欧肯开出的药方就是竞争秩序。但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需要回答一个前置性问题:竞争秩序如何建构。 
  有观点认为有关竞争秩序、经济秩序生成的理论主要可以分为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演进主义和欧肯、布坎南为代表的建构主义[5]。但是这样划分并不十分准确。哈耶克反对的只是全盘设计的集中管理经济,他倡导的自生自发秩序与欧肯主张的竞争秩序具有较多同质性。如哈耶克虽然反对人为构建经济秩序,认为由国家人为地设计一套市场运行的规则,只会破坏市场内在的运作机制。但哈耶克并不反对“为社会秩序的型构创造一些条件”,以便“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地型构起来并得以不断地重构”。同时,哈耶克也承认:“在今天,政府已支配了种种技术性的控制手段,自生自发的发展力量是否仍可能表现出其强有力的作用,就很难确定了⋯⋯经由审慎思考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将会摧毁那些曾经使发展成为可能的自生自发的力量”[6]。欧肯通过对分析和评判集中管理经济类型、交换经济类型等经济秩序的不足,进而提出建构竞争秩序的主张,但他所倡导的竞争秩序是从资本主义最近150年经济和经济政策的现实中,总结出某些原则(包括建立性原则和调节性原则)并通过其贯彻来实现的[7]。这些原则是既往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经验的总结,而不是个人的理性创造。同时,欧肯主张的私有制、契约自由、开放的市场、责任等建立性原则,与哈耶克主张的用财产权规则和契约规则来界定个人的私域、个人责任,以及防止强制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欧肯通过确立建立性原则以建构竞争秩序的主张与哈耶克强调的人们为社会秩序的型构创造条件只存在程度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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