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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立法与竞争秩序建构——以行政垄断规制必要性为中心

竞争立法与竞争秩序建构——以行政垄断规制必要性为中心


叶卫平


【摘要】对竞争秩序概念内涵、竞争秩序建构可行性、转型经济竞争秩序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分析发现,发挥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和限制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是实现经济转型和竞争秩序建构的基本要求。出于行政力量和行政性安排在中国过度存在的基本社会现实,中国反垄断立法必须更多地从中国国情而不是西方现成经验中寻找制度的根基,行政垄断规制应当与竞争得以开展的基础制度和环境的确立、经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同步进行。
【关键词】竞争立法;竞争秩序建构;经济转型;行政垄断规制
【全文】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进程的推进,行政垄断已经凸显为立法中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问题。这其中的原因除了与行政垄断本身对市场经济运行造成的弊害有关外,还出于行政垄断规制中的困难:中国行政垄断成因复杂,规制牵涉面广以及没有足够的西方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政垄断规制在反垄断立法中应当占据何种地位,甚至行政垄断要不要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以及学术研究中都有待统一认识。[1]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并不必然导致应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因为任何法律部门形成以后都有自己相对确定的内涵、外延,价值诉求和作用边界。反垄断法如果试图规制行政垄断还必须解决其规制的“合法性”——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对行政垄断规制具有制度上的可行性或优势。由于西方代表性国家的反垄断实在法制度主要规制经济垄断,在讨论行政垄断规制问题时并不能给我们提供明确的指引。但从反垄断立法所要达成的目的及其所要实现的功能看,无论中、西方立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建构一个与特定市场经济体系相匹配的竞争秩序。竞争秩序的确立是竞争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地”。对作为“目的地”的竞争秩序性质和基本概念内涵的界定无疑会有助于竞争立法中主要争议问题的解决。就研究方法而言,从竞争秩序角度展开探讨,可以从建构竞争秩序的整体主义立场探讨问题,避免立法与经济政策中“零星主义”的弊端;并可以借助于经济法的甚至社会科学的“外部视角”,克服竞争立法的“内部视角”局限性,凸显竞争立法中所忽视的一些基础问题。下文重点对竞争秩序的概念内涵、竞争秩序建构的可行性、转型经济竞争秩序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作一些探讨,并对中国竞争秩序建构和竞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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