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制政府官员的腐败、寻租和自利行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应当对现行的
宪法或宪法制度进行改革,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以对政府权力施加
宪法约束,并通过对制定经济政策的规则来约束政府规模的过度膨胀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
宪法经济学认为,立宪阶段根据一致同意原则缔结的
宪法契约是后立宪阶段政府所必须遵守的。布坎南等人提出,
宪法改革是改变
宪法约束失灵和限制政府扩张的根本途径,他主张用
宪法民主政治来取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现行民主政治。而为了实现
宪法民主,布坎南也提出了
宪法设计的基本思路:“在维持秩序(保护国家)方面,政府的行动是合法的;在规定和控制纯私人的行为和私人选择方面,政府的行动是非法的;而介于两者之间的活动,由于市场的作用不能理想地处理它们,政府必须介入,但这方面的政府行动必须根据其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来加以慎重选择。”[9]因此,民主不仅要以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来确认和保障,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等
宪法精神所延伸出来的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制。
(四)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制衡机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休。”“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在代议制民主框架内,由于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各项决策,因此,公众代表就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隐瞒或糊弄民众,使得民众对政治事务一无所知。但是,作为一个民主政府和真正意义上代表民主行使公共权力的个人,他们有义务把自己的所作所为向社会坦诚公布,让民众对政府成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政府的组成人员滥用职权。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公众代表自身的自律外,还必须对名义上代表公众的团体和个人所掌握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制约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