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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代议制民主的完善机制

  (一)政府缺陷。公共权力的委托与代理是代议制民主的基本内涵。人民把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精英以组成政府的方式去代替他们行使,因此,在道义上政府理应是民主的政府。在密尔看来,“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4]政府的职能是将人民现有的道德的、智力的和其他方面的积极价值组织起来,以便对公共事务发挥最好的管理。同时,促进社会普遍的精神上的进步。这两种职能行使的好坏程度就是判断一种政府形式好坏的标准。但是,在现实中部分政府自身却存在着许多的缺陷,特别是政府组成后,其部分成员并非是作为代替人民实现民主的面目出现的,而是作为个人或特定集团的利益代表出现的。因而,民主的实质就受到歪曲,民众的权益也受到侵害。
  (二)投票规则的缺陷。投票是实现代议制民主的基本途径。由于全体一致同意原则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多数原则和过半数原则就成为现实的选择。在多数原则下,占优势的集团常常就处于有利的地位, 居于少数的那些人相对而言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现实中,许多拥有权势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利用自己丰厚的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在选举中处于多数地位,而那些物质和社会资源相对匮乏的人则难以在选举中获胜。这样许多贤能的人就很难通过选举而参与政治的决策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过半数原则下,不仅存在上述情况,同时还因为投票本身存在着“悖论”现象,从而导致完全意义上的民主无法实现。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指出社会选择中具有连贯性和传递性的特征。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一样,同样一批候选人,就像“田忌赛马”一样,由于投票次序的不同,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而这恰恰为操纵选举的人或组织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得表面上是轰轰烈烈的民主,实质上是一场空洞虚伪、毫无价值的闹剧。另外,不管是过半数还是多数原则,都可能造成“票数的边际效应”,即候选人不差非支持自己的民众手中的那些选票也能过半数或者成为多数,这样他们就可能对非支持自己的民众产生蔑视,就是在选举时都认为没有对这些民众进行动员或游说的必要,更不用说当选后对这些民众的利益给予同等的关注。
  (三)监管不力。为了形成必要的权力制衡机制,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多数国家都设有监督政府的特定组织。这些组织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如议会(人大)或社会团体、民间团体、新闻媒体等等。官方组织多为人民选举产生的,非官方组织多为基于特定目标、爱好、利益等而自愿形成的。这些组织本来应当通过监督政府来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为社会营造一种民主的氛围。然而,由于这些组织自身往往也存在着特定的利益诉求,有些组织甚至把自身的存在当作影响政府、实现自身利益的一个工具,因而在监督政府方面就显得乏力或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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