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英册道契自第1号至第62号后所补充的那句话可以看到,这些都是在租地手续完全确定之前便租下土地,租地手续确定之后补发的道契。在官方的租地手续没有商定之前,租地行为就已经发生了。先期到达上海英国商人、传教士等早已与县城之外黄浦滩上的土地业主们进行洽商,达成了许多租地的协议,并订立了租地议单,这些租地议单就是英国商人与业主订产的租地草契。由于官方的租地办法尚没有出台,这些租地草契依据的规则,应当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民间习惯。甚至可以说,外国租地所签订的草契就是中国传统的土地交易契约。 (14)英册道契第1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15)参见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16)押租和年租的数额都不是固定,都可以由双方商定。从前60号道契中对于超过1500文的年租转为押租的叙述中可以看到,先期到达上海的外侨与中国土地业主也是按照分别支付押租和年租的方法进行租地的。如第1号道契,由颠地·兰士禄向奚尚德等租得,共13亩8分9厘,押租为每亩99,880文,年租为每亩3,574文。第2号道契,麦都思向吴金盛等人租得,押租为每亩50,000文,另付加给高地押租钱10,000文,年租为每亩1,500文。第3号道契,由怡和行向吴建勋等人租得,押租为每亩7,058文,年租为每亩7,058文。 (17)英国文本可以参见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所载英册道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上海房地产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18)英册道契第53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19)这里要感谢长期研究道契的陈正书先生。因笔者未亲眼所见所遗存的第53号道契,对于这一批道契契证的纸质的了解,主要来自于陈正书先生的介绍,另参见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 (20)1853年,上海爆发小刀会起义,道台衙门存档的第一批中契几乎全部焚毁,只是遗存了一份完整的英册第53号道契,通过这一份道契契证,了解了这一批契证的制式。 (21)英册道契第101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22)英册道契第145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23)英册道契第145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24)英册道契第145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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