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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契与近代土地契证的实践

  华商道契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行,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后,中国参加战争对敌国宣战,与德国、奥地利等国断交,中国政府将属于德、奥两国的地产全部没收,并且把这些土地加以出售,如果由华人所购买,产权凭证发给华商道契。所有中国商人用德、奥两国商人的名义向德、奥领事馆申领的道契,也全部换成华商道契。华商道契的实践是依照道契的程序和方法办理新型土地契证的一次有益尝试。
  
【注释】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①清政府在上海设有县,还设有分巡苏松太兵备道,驻治上海,对该道的称呼有多种,如沪道、巡道、兵备道、苏松道、苏松常道、苏松太道、江海关道、关道、上海道等等。苏松太兵备道是这个官员的正式名称,本文此处写出全称,以后则一般简称苏松太道或上海道。 
  ②宫慕久与巴富尔签订主要用以解决外侨土地问题的协议一般被人们称为《上海土地章程》,也有《上海租地章程》、《上海地皮章程》、《上海第一次地皮章程》、《上海地产章程》、《上海租界章程》等不同名称。 
  ③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第9条,依据英国国家档案局所藏版本(档号:PRO,F. O. 28896, pp.15-5)。参见《上海房地产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房地产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3页。本文所引此章程均以此版本为准。 
  ④租地手续是:“商人租赁基地,必须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定界……华民报明本道暨上海厅县衙门,以凭详明大宪。商人报明领事官存案。并将认租出租各契写立合同,呈验用印,分别发给收执……。”参见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第1条。 
  ⑤在英册第1号至第62号道契(即1847年年底签发的第一批道契)的契文中都有一句话:“再查此租地原於二十X(即道光二十四至二十七年间)X月间租定者,彼时因出租地契样式尚未办成,是以先将各业户原立租地议单暂交该商收执,今既将出租地契样式办成,当将原立租地议单缴回本道署内存案,本日换给此契为凭。”此句话说明了该道契是在正式租地之前就已经租定的。 
  ⑥1854年《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第2条、第3条、第4条。 
  ⑦1854年《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第7条。 
  ⑧英册道契第1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⑨《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6条,文本依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5页。 
  ⑩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第15条、第16条。 
  (11)1854年《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第8条。 
  (12)英册道契第101号,载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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