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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契与近代土地契证的实践

  道契契证的内容主要是对原中国业户以及租地外国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道契契文所做的这些规定,有的是对《土地章程》中已经涉及的内容的强调,有的则是对相关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道契内容有着较为固定的格式,在一段时间之中很少变化。但是就道契存在的整个历史时期来看,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需对中国业主与租地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做重大调整,契文才因此加以修改。道契的内容曾经经过两次重要的修改,所以道契的内容有3种。所以从总体上看,道契的契文内容是十分稳定的。
  道契还设有签批,对一块土地永租权移转情况加以记录,记录的内容主要是交易双方的姓名、移转的年月等等。如在第101号道契的签批栏中,便有这样的记录:“同治元年五月十三日,英商宝文将所租一百零七分、一百零一号地基计四亩三分五转与英商宝文洋行租用,该商遵例承业,如违,地非伊有矣。”(21)此后这块土地还分别在同治五年、同治七年、光绪十四年、光绪二十六年等转让过多次,在进行这些转让时,都在道契的签批栏中都作了记载。土地流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全地转租之外,还有可能将土地分割加以转租,还可能对换永租权,或者添租、并租等等,对于这些情况,签批一栏也都作记录,将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变化的地块四至做详细的记录。在道契档案中可以看到许多这样的签批,有的还十复杂。英册道契第145号,由于此契牵涉到多户的多项土地的转租、并租和换立新契,还有马路董事转与的土地,签批的内容就很多,如有一条是这样记载的:“查同治元年五月廿五日,英、美等民四十八户转租一百五十一分、一百四十五号马路余地,内有一户计地一亩七分零四毫,兹于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换立英册九百九十七号新契租用此批。”(22)还有一条这样记录:“同治元年三月二十六日马路董事将所租一百五十一分、一百四十五号地基划出八亩转与英民克时利租用,该民遵例承业如违地非伊有矣。”(23)如果租地人以永租权作抵押,或者出现该地块作为遗产加以继承的情况,签批也作记录。所以,所有关于某一地块的权属转移,都有签批记录,保证了土地产权的明确。
  如果负责签批的官员或是外国承租人认为某些内容较为重要,这些内容也会被记录下来,成为签批的一部分。如有的道契签批记载了外国人取得的永租权的价格,有的记载了外国承租人所租的地块原来的地籍甚至土名等,如英国鸦片商颠地•兰土禄(Lancelot Dent)在上海永租土地取得的英册第1号道契中,便记载这块地属上海县第二十五保三图必字圩,原先的土名叫“斗鸡场”。另外,少量签批记录中记载了处理土地纠葛、诉讼的简单结论。
  道契中还有附件,附件对于证明道契权属有着重要意义。附件一般是与该道契有关的来往的各种公文等,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立契过程中,中外官员之间关于勘丈、绘图、审核、批办等相应的往来文函;二是土地权属关系移转时,中外官员之间审核批办的往来文函;三是土地权属关系发生纠纷甚至是诉讼时,中外官员之间相关的往来文函。总之,道契附件是和土地的权利存在与变化密切相关的一些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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