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租界实行华洋分居的制度,这是在《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首先规定的。⑨在1845年《土地章程》中则再次重申这一规定。⑩通过这些规定逐渐形成英租界华洋分居的制度。但这个规定没有坚持下去。由于上海小刀会的起义以及太平军进攻上海,大量华人涌入租界避难,上海租界中华洋分居的局面无法维持。1854年《土地章程》对华洋杂居的现实予以默认,如规定华人不得在洋房四周建造草棚,防止起火等等。(11)在随之修改的道契契文中也有类似规定:“若华民欲在界内租地赁房,须由领事官与中国官宪酌给盖印契据,始可准行。”(12)这些规定都是默认华洋杂居,使得华洋杂居成为现实。1855年2月14日,上海道台蓝蔚雯公布了《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意味着中国官方对于华洋杂居的正式承认,同时意味着华洋分居最终取消。
华洋杂居使得华人也可以进入租界居住,外侨大量租地建造房屋以供华人居住,提升了土地的价值。外国侨民在租界中实践的新型土地契证制度对传统社会开始产生影响。
二、道契制度中近代土地契证制度的实践
道契制度中的契证实践是近代土地契证的实践,其对传统社会接受新型土地契证有着重要意义。正是有着道契中土地契证的实践,使得民国之后进行的土地契证改革在传统社会中能够顺利进行。
由于土地制度的属地特点所决定,(13)同时也由于中国方面参加了道契的制度设计。道契契证在形式上与中国传统契约多有相似之处,这些相似表现在许多方面。英国侨民在租地时首先需与业主签订草契,或称租地议单,此种租地议单大多模仿中国传统土地契约。然后去领事馆处申领道契,此时须在租地议单上附粘田单,租地议单与旧有土地的田单,都是申领道契手续中的重要文件。这一申领程序仿自中国传统契约制度中土地契证的申领方法。在道契契约的内容上,与中国传统租地或房屋买卖契约也有相似之处。如例有立契人姓名和买主姓名;有地块的土名、税亩、租额;有关于税册过户的规定。在道契契文之中,其基本内容也对中国传统房地买卖契约加以了继承。(14)在道契契文中可以看到,传统土地交易契约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都有,如开列了交易双方的姓名;详列了交易土地的大小和四至;专门规定了外国租地人以及出租土地的中国业户的权利义务;契文内容中还有政府官员审核批准的文字,与一般官契中的内容也多相同。另外道契契文中对于租价的规定,同样分为押租和年租,(15)这同中国传统租地关系中对于租价的规定完全相同。(16)道契制度也是承继国家税收的严格规定,在契文中对向国家缴纳年租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道契与中国传统土地契约之间确实能找到不少相似之处,这是道契对旧有契约制度继承的结果,但道契在本质上与中国传统契约是完全不同的,由道契建立起的土地制度与中国传统土地制度实际上是处于两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些不同正是道契与旧有制度的最大区别,所以运作起来的结果又是完全不同的。但是,能在彼此之间找到一些共性的东西往往具有一定的亲和力,这也是道契制度能够长期实施并不断发挥影响的原因。
道契契据有着严格形式和内容,道契有着固定的标题,在外文文本上,英国和意大利文本称“Title Deed”、法国文本称“Traduction Titrede Propriete”、德国文本称“Grundbfief”、日本文本称“地券”。(17)道契契据有着严格而完整的形式与内容。道契是由契证和附件两个部分组成,道契契证还包含契文本身与签批记录(背书)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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