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4年《土地章程》曾经进行过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之后,道契的成立手续完全确立。对于所签订的契约,先由欲租土地的外国人与土地原业主商定妥当,双方签下契约,订立土地出租契约。签下契约之后,由原业主将执业田单或执业方单交给外国租地人,并须有当地当年值年地保出具的证明。执业田单或执业方单还必须附带地形草图,详细记载土地的四至。这些文件收齐之后,由外国租地人呈送领事馆,领事馆收到这些材料以后,先发给租地外国人一个道契号码,此号码一般由租界外国人的领事馆进行编定,中国政府方面不再另外编号。领事馆将收到的材料送给中国道台查核,并同时要求对土地进行丈量,丈量由租界方面(公共租界由工部局,法租界由公董局)进行。丈量完成之后,租界工部局或公董局根据丈量的结果出具图纸一张交由租地外国人查看,经核实无误后将该图纸存于领事馆之中。领事馆备文给中国办理道契机关,附上3张契纸以及该土地的地图,说明该土地的图纸已经过租地外国人的核实和确认。中国道台再进行审核,审核完成之后将领事馆送来的3张契纸全部盖上印章,将2张交还领事馆,自己留下1张。领事馆收到2张契纸之后,自己留下1张,其余1张通知租地外国人来取并由其保存,以此作为租地的凭证。至此道契申领的过程便告结束,外国人取得了对所租土地的权利。每份道契有这样的契纸1式3张,3张契纸区别是,分别在契纸的左角上写明上、中、下字样,即分别为上契、中契和下契,上契、中契和下契分别由领事馆、上海道署和外国租地人收执。⑥
在租地的手续中,1854年《土地章程》将支付押手的规定也做了修改。如规定外国人租地首先一次付清一笔款项给土地的原业主,这笔款项仍称为押手,付完押手承租土地之后,在每年12月15日,由租地人直接向中国政府完粮,先前向中国土地业主缴纳的年租则不复存在。⑦此条规定的修改使得租地过程更象土地买卖,道契也逐渐成为实际上的土地买卖契证。
英国是第一个在上海取得居留权的国家,所以首先办理的道契是英国的道契。道契的称谓前一般冠有该国的国名,如英国的就称为英册道契,后面还可以跟上号数,如英册道契某号。英册第1号道契颁发于1847年11月24日,但此道契所涉及的土地早在1844年4月就由鸦片贩子英国人颠地向中国农民奚尚德等租下。在1845年订立《土地章程》之后,才确立了道契的基本制度,之后又经过双方的协商,最终商定道契成立的手续,至1847年发放了第1号道契。颠地所租的这块土地大约有13亩,当时议定的价格每亩押租钱为制钱99,880文,另付年租每亩制钱3,574文。1847年转换道契时,由于统一规定年租为每亩制钱1,500文,多余的年租加入押租,所以该地实际押租为每亩制钱120,620文。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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