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之类型
1.独占型冲突规范
独占型冲突规范指的是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而完全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的冲突规范。“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就是一条独占型冲突规范。[18]独占型冲突规范一般规定在双边税收协定当中。采用独占型冲突规范可使对该征税对象的国际双重征税得以完全排除。
2.分享型冲突规范
分享型冲突规范指的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征税的冲突规范。“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就是一条分享型冲突规范。[19]此外,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在股息、利息的征税问题上规定的也是分享型冲突规范。
二、冲突规范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中的作用
国际税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低税法等。[20]冲突规范也是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之一种。然而,很多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中的作用有限。[21]笔者认为,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只要采用冲突规范解决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冲突规范是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中最彻底的一种。因此,冲突规范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中的作用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在实践中,这些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冲突规范要么规定在国内法中,要么规定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要么规定在多边的国际税收条约当中。如果规定在国内法中,只要各国所规定的冲突规范不同,各国的征税权仍会产生冲突,那么国际双重征税仍然不能消除。目前,冲突规范主要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发挥作用,而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冲突规范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因此,如果能诞生一个多边的国际税收条约,在其中用冲突规范将各种类型的跨国收入分别划归不同的国家征收,则将彻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三、冲突规范的有效运作需要解决国际税法中的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22]在国际税法当中,也存在着识别问题,如营业利润的识别、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所得类型的识别等。[23]即使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由哪一国征税的冲突规范,但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规定存在差异,就会造成不同的识别结果,进而产生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因此,如果不解决国际税法中的识别冲突,冲突规范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中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何解决国际税法中的识别问题,存在着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主要有法院地法识别说、来源地国法识别说、居住国法识别说、自治识别说。这些学说其实都借鉴了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理论。在这些学说当中,我国学者一般持来源地国识别说,其理由是来源地国识别说体现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这不仅符合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的传统国际习惯法,同时也是与税收协定本身的结构与精神相符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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