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之内涵
  由于国际私法对冲突规范的研究较为成熟,因此有必要比较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进行研究。从结构上看,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指出有关规范适用于调整何种民事关系或解决何种法律问题,如物权关系、人的能力等,被称为“范围”;后一部分则指出调整和解决“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如“依物之所在地法”、“依其国籍国法”、“依法院地法”等,被称为“系属公式”或“准据法的表述公式”。[11]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也包括“范围”和“系属公式”两部分,如“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为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就是一条冲突规范。[12]在这一冲突规范中,“范围”是“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系属公式”是“应仅在该企业为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可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也可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单边冲突规范可举一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3]国际税法中的双边冲突规范也可举一例,“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仅在另一国征税。”[14]在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当中,经常采用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习惯居所”、“履行地”、“物之所在地”等。[15]国际税法的冲突规范同样也经常采用这些连结点。如“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以外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就采用了“履行地”作为连结点。[16]
  当然,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也有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1)国际私法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有反致和转致制度,而国际税法没有;(2)国际私法中有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而国际税法没有;(3)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有意思自治原则,而国际税法没有;[17](4)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用来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而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用来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指的是处理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时,指定应该由哪一国征税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