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史学:
宪法史学考察
宪法的历史演进,历史事件和历史事实对
宪法的影响。这种考察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
宪法的实际情况。
宪法哲学、
宪法伦理学:
宪法哲学或者
宪法伦理学则主要关注对宪法规范的价值评判问题。以阐释和重建宪法规范为任务的法学,并不能对宪法规范本身是否合乎正义、道德、善、公平等等问题作出评价,或者说法学的主要任务不是进行这些评价,此种任务是由
宪法哲学或者
宪法伦理学所承担的。
政治学:政治学的目标在于研究人类的政治现象和政治发展规律,从中探究政治逻辑。政治学对
宪法的研究只是将
宪法作为一种政治现象进行研究,其最终的目标还在于探究政治的发展规律和政治逻辑。
(三)政治学、
宪法社会学等与
宪法解释学的关联
政治学和以上这些广义宪法学的组成部分与狭义的宪法学(
宪法解释学)当然是相互关联的,从其他学科的视角对
宪法的研究有助于对
宪法的理解和解释。我们在解释
宪法文本和建构宪法规范的时候,当然要考虑到
宪法制定当时的社会状况、
宪法在当前适用的社会条件,考查宪法规范的实际效力。同时,价值判断也经常进入
宪法文本的阐释。在法学方法上,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和目的解释等也都体现了这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对于宪法学(
宪法解释学)的影响。而政治学更是为
宪法的理解与阐释提供很多观念背景。正如德国学者拉伦兹所言:“法学经常必须让其他学科先表示意见,……,因为唯有透过他们才能确切说明:被建议的规定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事实领域中将发生何等影响、在该当事物范围究竟有哪些可供选择的作法、有哪些可供抉择的手段、其各自的优缺点如何。研究法律政治的法律家必须由各该当学科寻找必要的资料、经验素材。”(12) 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其他学科提供的知识支持,宪法学才能寻找到对
宪法的合理的理解和解释。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于
宪法解释学的背景支持意义。在著名的布朗案中,(13) 马歇尔法官就使用了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种族问题的研究成果,指出种族隔离的教育制度极大地伤害了黑人学生的自尊心,造成了他们的自卑感。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儿童根本无法获得白人儿童从教育中获得的同样能力和健康心理,从而,隔离从根本上造成了不平等。(14) 这里,马歇尔法官就是利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去确定
宪法条文的内涵,也就是说,对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的规定的合理解释无法包含“隔离”的因素。
(四)宪法学的规范性
然而,宪法学毕竟不同于其他学科对
宪法的研究,宪法学家毕竟不同于社会学家、史学家、哲学家和政治学家,这是因为,宪法学有着其他同样研究
宪法的学科所不具备的“法学品格”。在我看来,宪法学的这种“法学品格”体现为两个方面:(一)宪法学对于
宪法文本的从属性以及以
宪法文本研究为核心的法学研究方法;(二)宪法学必须直接面对
宪法裁判的需要,为法官的判决做准备。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方面称为宪法学的规范性。在宪法学的“法学品格”的两个方面中,后一个方面是决定前一个方面的。法学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立法、制定规范的任务并非法学的主要任务。而制定和修改
宪法的问题更应该主要是个政治问题。宪法学的任务也应该主要是去解释
宪法,使
宪法被应用和服从。正因为宪法学的主要任务在于解释和应用
宪法,从而宪法学就天然地从属于
宪法文本,这是宪法学与以
宪法为对象的其他学科研究根本性的差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