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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


王晓晔


【摘要】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德国联邦法院2004年Standard Tight-Head Drum一案的判决,说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制许可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是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没有重大的合理性。本文提出,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冲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的经济利益和限制竞争对社会的影响。最后,作者呼吁中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并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指南。
【全文】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是鼓励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鼓励人们通过发明创造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的法律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战略手段,在技术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竞争的企业如微软公司很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有些人便把知识产权法视为推动垄断的法律制度,甚至视为与反垄断法相对立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否有相同之处?相同之处在那里?它们之间是否有冲突?这些冲突如何解决?随着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很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如知识产权的取得、主张、许可、拒绝许可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都需要考虑反垄断法。本文拟通过德国法院的一个涉及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判决说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德国法院判决:Standard Tight-Head Drum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4年Standard Tight-Head Drum一案的判决主要涉及德国化工行业的一个事实标准。案件的起因是,德国化工行业的一些大企业共同提出要研发一种新的合成材料桶,以便能通畅地倒空桶内的残留物。后来有四家企业在研发这种产品中作过努力,其中一家企业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被选为生产这种合成材料桶的标准。因为这个企业的产品由此成为行业标准,其他企业生产的合成材料桶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便在市场上卖不出去。根据该企业与提出订立行业标准的其他三家大企业的协议,拥有行业标准的企业有义务免费许可这三家企业使用其专利。其他企业如果要生产这种专利产品,则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专利费。该案中的被告X也是一家生产合成材料桶的企业,它向原告提出有偿使用专利的请求被拒绝后,生产和销售了这种专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便起诉X,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被告则反诉专利权人限制竞争,违反了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请求法院强制许可其免费使用原告在事实上已成为行业标准的专利。案件最后提交给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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