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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诉交易本土化:一种文化意义上的选择

  正是因为美国实行辨诉交易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并且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德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仿效。例如德国在刑事诉讼法策407条规定了辨诉交易(处罚令程序);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444条至448条也规定这种程序,称“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据了解,近年来,德国采用辩诉交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占总案件的15.6%〔3〕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辩诉交易从产生到发展都是围绕着一个核心目的,即提高诉讼效率。
  (二)、如果单纯为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没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
  有人认为,近几年来犯罪率不断上升,而司法效率非常低下,引入“辩诉交易”正是治疗这一痼疾的良药。对此,笔者不这样认为,犯罪率上升是社会转型期(旧有的社会秩序被打破而新型的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必然发生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对付犯罪率上升的浪潮,必须从预防犯罪入手,加强社会控制,而不应该舍本逐末。
  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效率确实低下,但是司法效率低下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如果单纯为提高司法效率,就没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而应该注重挖掘内部潜力。除了要大力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改善侦查技术条件以及净化执法环境、减少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外,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扩大法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简易程序的利用率,通过简繁分流,提高司法程序的整体运行效率;(2)扩大裁量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一部分轻微的刑事案件终止诉讼,缓解审判程序的压力;(3)将“坦白从宽”的政策制度化,对自始至终坦白认罪以及犯罪后自首的被告人依法减轻一档判刑,罪行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以便真正“鼓励坦白认罪”,减少控辩对抗;(4)增强程序的“刚性”,限制补充侦查、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次数,改“死刑复核程序”为死刑的第三审程序,保障诉讼行为的确定力,防止无正当根据的“程序反复”。〔4〕
  既然有这么多的内部潜力可挖,就没有必要外求于“辩诉交易”,所以说,如果单纯为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没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这一制度。
  二、引入“辩诉交易”应当是基于改造本土诉讼文化的需要
  从严格意义上讲,“诉讼文化”应被称之为“诉讼法律文化”,它是法律文化的一个下位概念。从广义上讲,是指作为人类法律文明的诉讼现象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有关诉讼法律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诉讼制度和诉讼观念两大部分。本文将在狭义的范围内使用“诉讼文化”一词。
  (一)、“辩诉交易”制度能改造我们的诉讼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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