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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诉交易本土化:一种文化意义上的选择

辨诉交易本土化:一种文化意义上的选择


The Localiz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 Choice for Culture


赵海永


【摘要】考察其源流,“辩诉交易”的核心作用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如果单纯为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没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由于“辩诉交易”体现了先进的诉讼文化,所以引入“辩诉交易”最主要目的在于改造本土的诉讼文化。 
  Researching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 the plea bargaining''s major function i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However,if we only aim for efficiency,there is no necessity to adopt the system of plea bargaining.Because plea bargaining embodies advanced litigation culture,the goal of bargaining''s localization is to modify our litigation culture.
【关键词】辨诉交易;本土化;诉讼文化 
  plea bargaining localizationlitigation culture
【全文】
  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2002年4月11日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因为与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辩诉双方达成协议: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辩诉交易的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案开挺仅用了25分钟。其效率之高,前无仅有。
  针对此案,无论法学界还是受其引导的社会舆论,都普遍认为这是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由此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这种高效率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就有本土化的可能?在此,笔者想换个角度来谈一下“辨诉交易”本土化的问题。
  一、提高诉讼效率不应成为引入“辨诉交易”的第一动因
  (一)、考察其源流,“辩诉交易”的核心作用在于提高诉讼效率
  所谓“辩诉交易”是指代表公共利益并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之前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通过这种协商和交易,被告人放弃获得对抗式审判的权利,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并建议法院在定罪量刑时采纳此项要求,这样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同时获得迅速解决,从而大大缩短刑事案件的结案周期。大量刑事案件避开冗长复杂的刑事审判(尤其是陪审团审判)而由当事人以协商和交易的形式结案,这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节省,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得到提高。据有关数字统计:纽约市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轻罪达158,000人次。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有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解决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而其中又有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依照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7.41%。〔1〕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曾指出,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比如从90%降到80%),那么就需投入两倍于现在的人力、设施等司法资源,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源将是现有司法资源的三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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