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冲突协调
刘雅峰
【全文】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进行,法律程序问题已成为目前司法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实务界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难以处理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思考。这些情况在理论上体现在有关于诉讼程序价值的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方面,即当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程序公正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冲突,在二者不能兼顾之时,我们应当做出何种价值取向?是追求程序上的正义,还是选择实体上的公正?
鉴于此,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的视角来探究如何正确协调和处理这两种不同价值的冲突,以期能对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所裨益。
一、诉讼程序价值的一般考察
⒈ 程序公正价值
⑴ 程序公正的含义
程序公正也被描述成程序正义,公正在这里的含义是指一种形式上或法律上的平等,即予以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权利,同样诉讼上的保障,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同时,程序公正还表现为另一个重要方面,即诉讼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本文中的程序公正就是指诉讼程序的绝对的步骤化和程式化。什么样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或是正义的程序?首先,它要有其内在的优秀品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且,它的各环节各要素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得到完全的执行和充分的体现,不得有丝毫的遗漏和偏差。这样的程序就是本文所称的公正的程序,或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
⑵ 强调程序公正价值的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学说主张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或者程序正义的合理性不能从程序所具有的实现“正确的和公正的”结果的能力方面得到证明,而应从程序对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障及其保障程度方面首先得到证明[1]。诉讼程序能不能实现“正确的”结果,不能证明该程序是否是公正的。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主张,法律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实体法目标的实现,都应当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⒉ 实体公正价值
⑴ 实体公正的含义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解释:一是指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这是实体的一般公正:二是指司法者根据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2]。本文所涉及的实体公正为后者,即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或者说当事人实体权利上的公正。具体说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获得的结果最接近真实,该结果最大限度的真实反映了当事人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