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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与股权诉讼

  从我国相关立法来看,修订后的《公司法》对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均作了规定。直接诉讼最为典型的如第153条、第22条。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直接诉讼的法律体系。间接诉讼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东间接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 
  (一)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侵害的权利属于股东自身的个人性权利;而间接诉讼被侵害的权利则属于公司的团体性权利。 
  (二)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不同。直接诉讼可由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是一种单独股东权;而间接诉讼本应由公司提起,只是由于存在某种特殊原因,才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 
  (三)诉讼的目的不同。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股东个人的利益,胜诉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股东个人;而间接诉讼事实上是股东在为公司的利益进行诉讼,股东只是诉讼中名义上的原告,判决之利益仍由公司享有,作为原告的股东只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对股东而言,这其实是一种间接利益。 
  (四)两者适用情况不同。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就是说,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股东间接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 
  (五)股东享有的诉权不同。间接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仍然属于公司,这说明间接诉讼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发生分离;而股东直接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既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注释】张建伟、何苗:《中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设计:法理探讨与经济分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参见徐燕:《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20页;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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