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东知情权。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其优势是体现了资才结合,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要贯彻股东会的决策,而股东会则要监督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是否执行股东会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为此股东必须了解与掌握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按规定程序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重大决策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也是股东实现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从股东权行权的基本规则角度看,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出资额的大小是股东权大小的基本尺度,达到法定出资比例的股东表决同意才能使股东会的决策通过。在
公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国,由于股份相对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因此公司的决策权往往控制在能掌控公司股东会的大股东手中。即使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流通股股东不是从根本意义上关心公司的发展,除发起人股东等大股东通过股东会按股份多少实际行使公司决策权外,社会公众股即流通股的股东大多未能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五)股东会、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股东表决权得以行使的前提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根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到其他法定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制订了具体的规则以保障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进而保障股东权的行使。
(六)股东会、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没有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只是明确了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决策权的保障机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则不仅规定了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决策权的保障机制,而且规定了临时提案权以及临时提案权的行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