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了股东权的类型。2005年《
公司法》规定股东享受的股东权包括基本股东权、单独或少数股东权、具体股东权三大类。其中基本股东权包括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参与权和管理者选择权。单独股东权包括知情权、退出权;而少数股东权包括公司解散申请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等等。单独或少数股东权体现了对弱势股东的保护,其行使需要通过具体股东权实现。具体股东权涵盖了股东分红权、转让出资权、公司增资扩股优先投资权、股东知情权、股东会、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股东会、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公司解散申请权、退出权等。
(四)完善了股权诉讼的规定。2005年《
公司法》不仅完善和增加了小股东的各项权利,而且,还赋予中小股东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规定了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时可以提起诉讼,即股权诉讼。比如《
公司法》第
22条、第
152条、第
153条等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诉讼制度,这对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股东享有提起股权诉讼的权利即诉权是对股东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股权的内涵
股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股东的财产权利。股东的财产权利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股东的出资份额是股东重要的财产权利。股东的股权体现为拥有公司一定的财产份额,这既是股东财产权利最直接的体现,也成为股东包括资产受益、参与公司决策、选择公司管理者在内的其他权利产生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本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均是一定数额财产的象征,从终极意义上说,拥有股本或股份即意味着拥有其代表的财产价值。
(二)股东出资转让权。股东行使出资转让权实际上是兑现股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票上市交易,除发起人股等其股权转让有限制外,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以在证券市场自由地转让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虽然转让出资在实体上有一定的限制,但法律在程序上保障了股东出资转让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