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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与股权诉讼

浅析股权与股权诉讼


蒋建湘


【摘要】股东因其出资而产生的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即为股权。股权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诉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不属于股权。股权诉讼是指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股东基于股权而在符合条件下对不适当主体和事项提起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诉讼。当前理论界通常将股权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两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被侵害的权利的性质、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目的、适用情况和股东享有的诉权等方面。
【关键词】股权;直接诉讼;间接诉讼
【全文】
  一、股权的性质与立法完善 
  
  理论界一般认为股权就是股东权利(或股东权)的简称,而所谓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就是对公司出资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因出资而产生的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即为股权。一般来说股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过去我国公司法在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条款较少,在义务性条款的规定上或对侵犯股东权益的禁止性规定方面,往往也只作禁止性规定,而缺乏处罚性规定,特别是被称之为“最后的司法救济手段”。因缺乏相关规定,使得弱势股东或者受到损害的股东无法启动诉讼程序,使股权成为事实上没有司法救济保障的法律上的权利。因法律的缺位,导致股东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现象突出,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难以发挥作用,大股东成为实际上的公司控制人。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强化了对股权的保护,被称为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其在股权方面的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系统地梳理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股东权。对于多项重大股东权明确规定了在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
 
  (二)股东可以通过联合而享有少数股东权。在公司法法律制度里,所谓“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权的行使无须依赖于其他股东的支持和配合,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持股数量多少均可依法行使、依法取得的权利。所谓“少数股东权”,指不按股东身份,而是依据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或股份数量来衡量股东是否享有该项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少数股东才享有的权利。这里的“少数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多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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