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转型中国的修宪困境与政治正当性

  考察近代以来的制宪史,以本文的逻辑,可以大致地区分两种类型的宪法:一种宪法以具体而实在的制度设计,并在某种程度上将主权在民、基本人权和有限政府的理念熔铸于制度中,以构建政治正当性;另一种宪法则呈现出非制度化的特性,主要通过陈述观念(信仰)体系来为现行政治秩序提供正当性证明。自然,一部作为实在法存在的宪法,往往不一定可以纯粹地被归属于某一类型。更准确地说,宪法迄今为止在实在法形态上呈现出两种面相:作为制度设计的面相和陈述观念(信仰)体系的面相。面相固然不同,但目的相同,即它们都是为了构建现行政治秩序的正当性。
  六、修宪:转型中国的正当性诉求的满足
  对转型中国修宪的意旨,有必要在通常所谓的“宪法的社会适应性”之外作更为深入、相对细致的解读。在笔者看来,这就是对转型中国所产生的新的正当性诉求的满足。转型中国的修宪,正是因应了这两种正当性诉求。全部的宪法修正案,就是对应着这两种正当性诉求。
  在对转型中国的修宪作制度性修宪与观念性修宪区分的基础上,还可以并且有必要分析修宪与两种正当性诉求之间的对应关系。其中,为“改革”及其具体措施提供正当性依据的宪法修正案是:(39) 作为制度性修宪的全部宪法修正案和作为“观念性修宪”的第1条、第6条、第7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21条宪法修正案。
  为回应转型社会对政治正当性的新要求而进行的修宪包括:第3条、第4条、第12条、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和第31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依其内容以及与政治正当性证明之内在逻辑的关联性,可以作这样的区分:
  (1)旨在阐述执政党之指导思想的宪法修正案:第3条修正案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两项内容;第12条修正案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正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邓小平理论”增列为执政党的指导思想;第18条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列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所增列的,是被作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发展”的理论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所具有的科学品格和解放全人类的神圣使命表明,马克思主义揭示了社会进步的客观必然性和相应的形态,因而可以被看作是为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知识论上的正当性依据;当然,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论(进化论),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样,社会主义实践又获得了目的论上的正当性。这里所遵循的是知识论与目的论合一地构建正当性的逻辑。(40) 因此,一种社会实践如果是以马克思主义及其在当代的发展为精神源泉,一个政党如果是以马克思主义及其在当代的发展为理论指导,那么这种实践和致力于这种实践的特定政党的正当性也就会被认为得到了证明。
  (2)旨在为现行政治秩序提供政治认同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12条修正案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中的“都是”改为“是”。这是执政党用以表达她的谦逊,并在逻辑上与第4条修正案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相关联。这为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中的领导地位提供了历史依据,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历了“历史选择”而来的(41) ——这类似于诉诸传统的正当性证明。第19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第2句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成员。尽管修宪说明中所作的解释是,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但是使“爱国统一战线”更加“广泛”当另有深意:现行政治秩序将因此而显示出所获得的更为广泛的认同。
  以上两部分内容的宪法修正案都是在政治正当性证明的三方面中的第一方面,即就政治统治的依据为现行政治秩序构建正当性。
  (3)旨在陈述政治秩序之目标的宪法修正案:第3条修正案用“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表述代替原来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把“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理解为“国家强盛、人民富庶”应当是符合修正案本意的,而正是这“国家强盛、人民富庶”凸显出政治目标的“可欲”性以及因此而具有的正当性。(42) 第12条修正案在表达执政党的执政目标时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内容。这不仅宣告了社会转型的市场化进程,而且也与“国家强盛、人民富庶”这一政治目标相关联。第18条修正案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市场化进程颇具成效、经济增长举世瞩目的同时却也累积着各式政治的和社会的问题与弊端的背景下,宣告“政治文明”作为政治秩序之目标,是极为必要的。第31条修正案对《宪法》136条进行了补充,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这一修正案的功能可以作两方面的理解:(1)增列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歌,从而使国家的仪式化存在变得更完备。(2)由于《义勇军进行曲》所具有的承载民族主义的功能,此项修正就不排除具有正当性构建的目的。(43) 对民族主义的彰显在笔者看来也属于对政治目标的一种表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