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公约》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为附良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厂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义务,则上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条赋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救济权,这和第71条的救济方式明显不同。合同的解除权对预期违约而言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处置权,因此规定的适用条件也很严格,必须是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这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告知对方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这相当于英美法的明示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十分明显的表明他将不能履约,相当于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同时本条(2)款规定“如果时间许可”一词,要求当事人必须预先发出解约的通知,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解约权。
  可以看出,《公约》虽然借鉴了英美法,引入了与实际违约相对的预期违约的概念,但具体的规定与英美法有很多不同:
  (1). 预期违约的划分方法不同。
  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公约则分为预期根本违约(第72条)与预期非根本违约(第71条)。所谓“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从公约第72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预期根本违约也有明示与默示两种情况,而从公约第7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根本违约则主要示默示的。
  (2). 判断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不同。
  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前提规定得比较详尽、具体,从其履约能力、商业信用及履约行为等三方面考察;而英美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比较简单,美国《统一商法典》仅有“有合理理由”的标准,在适用中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3). 提供充分履约保证的期限的规定不同。
  当存在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他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并有权在得到充分保证之前中止履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明确规定了30天的提供履约保证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即构成预期违约;而公约第71条仅规定了中止履约的一方有立即通知另一方的义务,至于保证的期限和不能提供充分履约保证的后果,公约都没有规定,这是公约的一个缺憾。
  (4). 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明示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等待对方实际违约或者行使各种损害求偿权(包括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和中止履行合同。而公约规定,对预期根本违约,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行使各种求偿权,对预期非根本违约,则有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和停运的权利。
  三、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之比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