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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扩式成长(企业合并)的烦恼——浅析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

  医治企业外扩式成长烦恼的灵丹妙药 
  ——“熊掌”与“鱼”的和谐共存 
  可见,企业合并监控(鱼)与发展规模经济(熊掌)不仅在总体上并不矛盾,而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还会促进和保护规模经济的发展。一言以蔽之,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的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是一种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关系。其原因如下:第一,我国将要制定和实施的反垄断法是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之“宽”主要体现在为配合中央政府鼓励兼并和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战略,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奉行温和和尽量少干预的政策,对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合并尤其是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作干预,而只对严重限制竞争,以谋求独占或准独占地位的企业合并,在无法定豁免事由的情况下方才予以干预甚至禁止。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监控一般并不妨碍企业合并和组建大企业集团。反垄断法之“严”主要体现在对一些本身违法行为的严厉禁止,如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禁止等。另外,反垄断法还通过规定适用除外制度以及对跨国公司等外国企业并购国内民族企业的适当控制来保护规模经济在一定领域的发展。可见,反垄断法及企业合并控制与发展规模经济并不矛盾,而是协调一致的。第二,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在内的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法能够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自由、公平和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为我国企业健康地成长、壮大直至能够与国外的大企业一较高下并战而胜之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对我国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实有培育、促成和保护之功效。具体而言,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以及存在的大量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包括行政性垄断造成的,而反垄断法通过实行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和制裁包括行政性垄断在内的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从而为国内所有企业创造了一个自由、公平的“自然竞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企业的合并活动不再受到第三者(即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不正当干预,企业之间完全根据需要和“两情相悦”来缔结稳固、协调和高效的“姻缘”,以如此美满“姻缘”为基础,企业规模经济也就自然而然的生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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