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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扩式成长(企业合并)的烦恼——浅析企业合并监控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

  企业外扩式成长能否“熊掌”与“鱼”兼得? 
  ——对 “熊掌”与“鱼”的再认识 
  正是由于企业合并既有促进规模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等积极的一面,又有在特定情况下严重损害竞争的消极的一面,这使得各国政府对企业合并是“又爱又恨”、“又拉又打”。具体反映在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中就是要根据本国目前经济形势和发展需要来确定企业监控的宽严幅度。这就意味着,企业合并监控制度的严厉与宽松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可能因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从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关于企业合并监控的立法和实践看,它们都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和发展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上述各国为促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目前都采取宽松的企业合并监控政策。对企业的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以及适度的横向合并一律“放行”,只是对严重损害竞争且无豁免事由的企业合并才予以禁止,以维护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可谓“熊掌”与“鱼”兼得! 
  那么,我国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合并监控,维护有效竞争秩序(鱼)与发展规模经济(熊掌)的关系呢? 
  对此,有不少人认为,我国现阶段如果制定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在内的反垄断法会影响国家鼓励兼并和发展企业集团等产业政策的执行,是不明智的。笔者对此种观点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探讨企业合并监控与规模经济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规模经济的产生确实须依托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说没有规模较大的企业就没有规模经济,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大企业并不等同于规模经济。靠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均贫富”,七拼八凑搞起来的大企业或大企业集团往往会因缺乏统一协调的科学管理变得尾大不调甚至一盘散沙,这种大企业是一种病态的“大”,不仅不会产生规模经济,反而会降低劳动生产率,呈现一种规模不经济的现象。由此可见,企业的规模与效益并非永远呈正比例关系。 
  其次,企业的大规模或者大企业要出效益是有条件的,同时也是有限度的。企业规模的扩大应当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形成。这是因为,竞争不仅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也是优化企业规模的手段。 
  再次,企业规模的扩大还要与科学的内部分工协作、统一的高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规模经济。因为企业规模大并不意味着其竞争力就强,病态的“大”不仅不会增强竞争力,反而会因指挥中枢的失灵以及四肢的协调功能差而“处处挨打”甚至“中途夭折”,就像患了脑垂体瘤疾病的巨人,大则大矣,但不要说与人竞争,连生存都成问题。可见,只有健康的、灵活的“大”,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披波斩浪,所向披靡。 
  最后,反垄断法及其企业合并监控制度既不单纯反对大企业,更不反对规模经济。反垄断法及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只反对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限制竞争又无豁免事由的大企业的合并以及其他非法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针对我国目前企业规模普遍较低,又面临与国外大企业的竞争,采取鼓励兼并和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选择,但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须是出于合并企业或参加企业的真实意愿和需要,只有这样形成的大企业才能在市场的风雨中“相濡以沫,同舟共济”。而凭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所搞的“拉郎配”、“均贫富”,尽管一时也能勉强结合,但由于欠缺“感情”基础,往往貌合神离,一旦在市场上遭遇风险,必然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落得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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