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协商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即从行政程序正式启动到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双方达成行政契约,直至行政决定的完全实现或者行政契约的完全履行,甚至在行政程序正式启动前,行政主体和行政利害关系人也完全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商讨,实现信息交流并达成共识。
首先,在正式行政程序启动前进行协商。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实施的动态过程。为了确保行政主体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做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决定,正确地行使法定权力或履行法定职责,各国法律都以保障行政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为基点对行政程序作出了繁简不一的规定。然而,此等行政程序在具体个案中是否有必要机械地运行以及具体如何运行,则有具体问题具体考量的余地和必要。在正式行政程序启动前,如果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各方都能够善意地、本着诚实互信的态度,平等地进行沟通、协商,就一定能够找寻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这样,不仅能够简化、或者加速正式行政程序的运行,从而节约行政成本和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能够以令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方式解决行政问题,避免行政纠纷的发生,节约行政行为的执行成本,减少行政争讼,最大限度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其次,基于协商作出行政决定。传统行政过分倚重权力与强制,行政法主要以行政主体作出单方命令并以暴力相威胁或直接使用暴力强迫行政利害关系人服从行政命令的方式而得以实施。然而,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单纯或主要依赖强权与暴力的行政执法方式的效果并不如人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人类梦寐以求的法治的美德。现在,人类正在尝试通过协商而作出行政决定并期望行政利害关系人自觉服从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方式,以此真正彰显法治的本质即基于人们的同意而进行统治。基于协商而作出行政决定的实践,在各国已经比较普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大有取代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后来者居上之势。例如,在美国,“为了避免纵向命令型管制和正式的行政法律程序的局限,人们发展出解决创新性的管制问题的各种形式的弹性机构——利益相关人网络。”⑤ 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沟通、管制协商、合作安排、讨价还价等,这样,“在参与者之间为了解决管制问题而在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了准契约性的关系”。⑥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与行政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将未来的行政决定建立在充分协商和最大限度的共识之上,不仅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行政理念,而且能够降低行政决定的执行成本,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讼,节约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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