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推进公共幸福。因此,国家的强力只能且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只有当它依照体现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才是合法的强力。在法律上这种强力主要是为作为社会连带关系薄弱环节的社会弱者提供更多服务的义务或手段。国家的这种服务,也就是履行社会职务的活动即公务活动;国家与被统治者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公务关系;国家及其行政主体的公务活动是一种通过执行法律为公众提供的服务活动。③
二、社会连带视角下弱势群体保护证成
(一)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精髓:社会团结。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类最基本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着社会连带关系;社会是一个由各个阶层共同组成的有机体,强、弱势群体都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化,分工的连带关系愈加明显,社会有机体的不同群体之间具有了一种高度的相互依赖性,任何一个群体如若脱离其他群体就无法独立存在。不同群体间只有进行有效的团结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价值并创造出一种超过各个群体简单相加的社会“合力”即社会整体效应;社会有机体的潜能才能得以充分的正向意义的释放。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存在过多的摩擦和冲突,社会机体的潜能便会被无端地耗费,社会本身迟早会遭受程度不同的损伤。因此,社会不同群体应通过团结合作获得“共赢”而不是“共损”。
(二)社会连带理论廓清了弱势群体保护的道义前提:社会平等。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当分工的连带关系渗入到人们思想中去时,平等观念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社会平等理念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着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人类社会之存在,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个体的人的贡献和尊严的。每个社会群体及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贡献都是不可缺少的,从而是相互平等的。因而弱势群体及成员当然享有平等、无歧视的种属尊严。艾德勒说:“人,(而不是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④
人的种属尊严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社会群体、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体现出来的,即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如果弱势者的生活极度贫困,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那么这意味着不仅是某些弱势者的尊严受到践踏,而且是我们整个人类的尊严受到践踏。提倡社会平等,其宗旨在于维护个体人的基本尊严,即为个体人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证,应具体体现在对于个体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对各种正当权益的形成和发展予以平等保障。平等不是平均。不应把平等绝对化。极端的平等会抑制个体人潜能的开发,进而削弱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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