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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意取得制度论民法时空进路

  我们知道,近代民法学的形成,是以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为标志。而民法作为完善的立法上的制度,尤其是民法的法典化,应当归功于概念法学。概念法学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法国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出发点而兴起的注释法学派。二是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派。概念法学倡导的是所谓“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这种理论极为强调和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化和形式完善。依照这种理论而建立起来的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应当可以这样简单地予以描述:在这样一个法律系统中,首先必须对各种事实高度抽象出概念,而把各种概念组合起来,就形成规范;这些规则及其结构按严密的逻辑体系排列,达到完整而和谐,通过逻辑演绎推理,就可以对任何一个法律问题提供确定的答案。概念法学的主要特点在于建立和形成一种抽象的概念体系,其以一些比较特殊的概念隶属于另一些适用范围较广、表达内容较少的概念之下为构成原则。“它不仅能指示概念在整个体系中应有的位置,也能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
  1949年以后,中国实行法律虚无主义,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民法理论并无基本的生存空间,因此,我们严重缺乏概念法学的熏陶和训练。80年代以后,民法的法制建设开始启动,但百废待兴,中国的民法法学家来不及循序渐进、从从容容地地对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透彻研习,便须跃马横刀,拼搏疆场。由于在法律形式理性训练上的缺课,由于对传统的经典理论学习和研究不足,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技术、民法制度设计等方面,漏洞、谬误便不可避免。自1999年3月,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正式揭开了帷幕,与此同时,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也开始启动。中国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无疑进入了新的高峰期。但我不认为我们已经就物权法及民法典的制订作好了完全充分的理论准备。因为概念法学所倡导的“逻辑万能”,将抽象和推理的过程完全技术化,忘记了法律技巧运用的目的即法律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使民法理论研究脱离社会现实,成为学者沙龙里进行的概念游戏。
  但是,迅速变化的现代社会要求法治的同步。 从这一角度看,如何满足未来社会的需要?那么等待经验性的智识上升为制度必然无法满足,于是,某个理想社会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逻辑必然成为学者们的理论必须和延展。这样以来,法学家们以概念为中心,以法条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对外国民法之知之代替对中国社会知之,以逻辑之知替代生活之知,法律所回应的社会现实问题势必会为之遮蔽,甚至被有意识的牺牲。
  悖论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学术研究
  不同的机关与群体,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思维意识,不同的利益表达,造成诸多不同的立场。三者的博弈过程与博弈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民法的发展命运。
  立法机关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表明,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治。话语方式和工作方式与学术研究有着极大的不同。
  司法机关,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其地位不言自明。当然我们民法在实践中适用之广,运用之多也是不争的事实,可目前司法机关面临的一波又一波的司法改革,工作人员也一次又一次的在改革中重新定位和发展,这样一来,势必会影响到办案效率和效果。再者,不愿提及的又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强。也就是说,把我们的民法适用交给这样一个亟待提高素质的群体,不免让人再次担忧我们的民法进路和进路过程中的博弈。
  学术研究,这向来是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群体。可今天看来,未必让人如意。从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的过程来看,各种版本的“专家建议稿”和“学者法律草案”都在出台,多少学者都在努力充当“某某法之父”,以致于出现了与经济学界“环中南海现象”相媲美的“绕大会堂情结”。在中国,主流法学长期以来基本上是在完全封闭和研究不够的情况下自我演绎的方式发展起来的。我们今天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到现在为止,我们还在就一些非常基础的问题上进行争论,对于这些问题,民法学者们似乎都还没有达成共识(前面论证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例证)。另一方面,我们的理论研究与民法实践着实存在着脱节问题。如果按照目前的思路方法继续进行研究的话,别说做出开创性理论贡献,就连自己能否有生存空间,都将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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