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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依赖与观念成长:对当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一种浅见

  “合谋”必须以中国论者与西方现代理论具有平等的地位为基础,以对共同利益的分配、占有为目的,否则就是西方单向度的文化殖民、文化倾销和文化掠夺。我们需要知道也应该理解,在一个处于主权平等但事实不平等的世界结构体系中,要取得“合谋”资格乃至坐在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所主张的平等商谈的交椅上同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行动者们就规范和价值的意义与有效性进行讨论与沟通,乃是一种多么了不起的奢望。除了字母文字与方块文字的语言隔阂外,两种文明所面临的不同问题、时代落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文明也总是地域性的。例如,当欧美哲学和社会科学界对全球化时代的弊病进行批判时,我们在津津乐道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当绝对主权的观念被欧盟宪法逐步消解的时候,主权神圣的观念在中国依旧根深蒂固;人权观念的对立也使得被西方后现代思潮普遍关注的弱势族群(妇女、同性恋者、残疾人、消费者、艾滋病人、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反对政府的权利(反抗权)在中国社会科学界占据极不起眼的地位。这一点,也被《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所揭示的中国普遍缺乏消费者权利研究这一观点所证实。被当下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们普遍承认并诟病的中国社会科学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的现状表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当下中国论者作了一种误判和不恰当的抬举。在大量翻译西方著作、引进西方各种理论的表象背后,中国论者其实并不是西方各种理论的追随者,西方有关各种理论及其制度的图景也不是中国学术场域的正当性判准。西方各种理论在被“引进”的过程中,其实已经被“过滤”,并在身处各种不同场域的消费者们的竞争中,或被淘汰,或被肢解后重新组合,早已不是西方的了。例如,当中国论者在强调依法制约权力时,它的理论是西方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主张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性和被治者的同意,法律是政治权力的基础;而当中国论者讨论现代政治统治的基础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性质这套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为了权力合法性的准据,人民的意愿被经济基础消解了,我们看到的是权力决定法律的图景,有关权力制约的政治立法亦付厥如。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西方人的名字,但体味的是中国的人情。西方的法学理论充其量不过是知识生产者的一种“虎皮”般的吓人商标罢了。
  三、中国论者与谁在“合谋”?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当下中国法律知识的框定用了一个“大词”——中国法学,但非常遗憾的是,囿于文本篇幅、限于学术旨趣,对在法学界颇具影响力的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的讨论被屏蔽掉了。这样一来,作者所定义的“中国法学基本上指‘中国本土法律论者关于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各种问题所做的理论思考,至少是具有某种理论取向的思考或实践’”[2]飘忽不定,读者对作者所言的“中国法学”进行量的把握和质的界定十分困难,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名不符实,甚至有被误解的危险。值得期待的是,作者允诺将专门对此加以讨论。不过,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知识”的现实性问题,即社会中成为“知识”的各种现实,是运用知识社会学看问题的支点。也正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作者在若干年前所说的那样,知识具有一种力量,“知识所具有的那种赋予被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的,还是固化的;换言之,那些所谓的‘正当性’社会秩序或结构,本身并不具有比其他社会秩序或结构更正当的品格,而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是通过我们知识的不断诠释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力量。”[3]《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所指称而又不欲讨论的、占据中国法学“主流”地位的政治性法律话语恰恰是中国当下基本法律制度正当性的知识支点,[4]是为法律化、制度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家庭关系、国际关系等进行正当化的手段。例如,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从大局,党的领导。”当下法学知识的生产者既是智囊人物——需要将其“知识”与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者交换以获取自己的生活资源,成为“支配阶级中的被支配集团”;又是知识分子——需要对物质生产和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防止知识本身的老化从而丧失对解释、认识和描述对象的正当性的解释力,而这将导致知识分子身份的丧失从而最终失去获取自己的生活资源的能力,这才是他们痛苦的源泉。这种张力是法学知识的生产者们身处意识形态场域但向往“独立自主的法学界”的真正原因。在作为知识分子的一种强烈的主体意识、身份意识的支配之下,法学知识的生产者乃至中国论者“合谋”的伙伴并不是各种西方理论和观点,而是掌管自己生活资源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者——他们既可以是中国的,也可以是西方的。不仅如此,堪能为后世称奇的是,在当下,迎合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者的要求,法学知识的生产者甚至可悲地变态为自己产品的唯一的消费者,拼命生产出没有增量但有数量的“法学知识”以换取资助、职称、名誉、好处,已然成为当下中国法学发展的一大市场景观。学术场域(如果有的话)与政治、经济场域的“合谋”演变成名利场上的角逐,学术界的“自说自话”演变成论著者的“自言自语”。法学知识分子数量日益庞大但法学知识的“正当性的力量”的日益衰竭乃至最终丧失,这才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危机与悲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解剖当下的中国论者何以有如此怪诞的举止的“结构性基础”方面是欠缺的,在讨论中国论者同西方现代理论“合谋”的“结构性基础”方面也是不充分的,因此,客观描述成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一大特色,这也是该文作者“知识——法学”分析理路不彻底的表现,让人读罢不能产生酣畅淋漓的快意。在笔者看来,将中国法学视为可以相对独立于经济场域或政治场域的学术场域,进而寻求中国法学自主性的努力,进而在独立的学术场域中设计出一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进路是一个乌托邦。中国法学的方向是被给定的而不是法学知识的生产者以及中国论者自主选择的,政治的、经济的——惟独不是文化的——权力这个“元场域”支配知识场域的法学知识生产的“结构性基础”不改变,中国论者与谁在“合谋”,谁就是中国法学走向的真正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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