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依赖与观念成长:对当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一种浅见
徐亚文
【全文】
如果笔者没有误读误判,对中国法学从1978年到2004年这26年的发展的讨论,用“现代化范式”这一范畴予以概括、规定,是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逻辑前提,中国法学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发展,是该文的结论之一,而发掘、开发、开放“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下”这一重大问题,并“命令”真正的思想者们对遮蔽在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研究之表象的背后的“结构性基础”进行深刻反思,揭示当下中国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条件或权力关系乃是文章的真正用意。无论这种概括和结论是否得当,《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与邓正来先生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连续性探究的其它文字一道,给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启发都是振聋发聩的。但遗憾的是,在讨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乃至中国的主体性时,将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概括、转换成“合谋”一词,[1]用以解释、描述当下“中国”和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界回应世界尤其是西方文化的结构性、强制性支配的态度,却显现的异常单薄和乏力,且语焉不详。笔者读罢,感想有三:
一、中国论者并不缺乏主体意识、身份意识。
我们可以看到,从语义上看,“合谋”必须以中国论者的主体意识的存在为前提。当社会关系的一极(“中国论者”)尚无主体意识时,它与另一极(“西方现代理论与观点”)的“合谋”是不会发生的,它或者身在世界之中却置身于世界结构之外,或者充当另一极的帮闲而无自身利益诉求。当“被动者”的中国论者转化为“主动者”的中国论者后,主体意识也随之觉醒,“合谋”也随之可能,因为“合谋”必然是主动的、有自身利益诉求的。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既指责当下中国论者们的“不思”,以说明他们是缺乏主体意识的一代,又认定当下中国论者们的文化“合谋”,这又恰好说明他们是具有主体意识的一代,行文逻辑似乎充满矛盾。在笔者看来,中国论者的主体意识、身份意识历来十分强烈,“不思”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作者对他们的一种假想。自晚清以降,中国论者寻找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寻找中国身份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而身份惟有在比较中才能被定义。这种比较,从纵向上看,是“传统——现代”,从横向看,是“中国——西方”,这也是当下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普遍的比较进路,是无可逃避的分析模型。由于中国文化在古代的强势身份和在近代以来的弱势身份集中体现在当下的中国论者身上,他们对自己的文化身份既自傲又自卑,对西方现代理论与观点既喜好又痛苦,对西方既要学习又要拒绝,这种对西方的矛盾心态被表述为“批判地继承”,体现在法学领域就是“法律移植”,尽管有时这种“批判地继承”是明显带有标签性质的标榜。所以,在笔者看来,在寻找中国法学的身份时,无论是张文显先生的“政治——法学”分析理路,还是朱苏力先生的“社会——法学”分析理路,恰巧都是一种学术反思的产物,只不过这种反思借助的工具不是知识社会学罢了。
二、中国论者缺乏与西方现代理论“合谋”的地位与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