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富民在新中国建立后变成需要,由于宪政在强国之路上的失败,新中国没接受以宪政富民的方略;各种政治风潮几乎造成国家的崩溃,文革结束后改变以往治国方式,开始宪政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推行宪政,在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中国找到了强国富民并与中国自己发展相协调的宪政之路。
(三)、公民权利发展变化;公民权利有多种,而中国民众名称的变化既能反映权利变化,也能反映宪政进程。
(1)小民时期;所谓小民是自古以来对中国民众的称呼,就是指一切由别人做主的人,公民权利在小民身上不存在,人民在封建王权的眼中自古以来就是被主宰的份,小民这种对民众的蔑称直到新中国成立。面对列强入侵,国内政府不仅不能保护民众权利,相反还进一步压榨民众。治外法权等一系列特权剥夺的不仅是本国的司法权,还有公民权利保障的基础;同时地主官僚经济主宰和掠夺着民众的血汗,并同时主宰着“小民”们的人身:“包身工”、“长工”等人身依附性很强的名字,剥夺了民众的权利。总之,小民的中国人无任何权利可言,有的只是一大堆义务,一个民众无权利的时代几乎是没有宪政的。
(2)国家主人时期;随着新中国建立,各种法律出台摧毁锁在人民身上的枷锁,小民变为了国家的主人;《土地法》推翻封建基础解放了人身,人身自由在中国第一次有了保障;《
婚姻法》等一系列法使人民有了选择的自由,但是虽然给了民众人身、选择等自由,可是由于国家计划束缚了人的自由,而无基本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这些权利;这时期由于宪政被极大地破坏,主人可谓是有权利而无选择的自由。
(3)公民时期;改革开放逐渐放宽,一切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公民这个宪政上的概念开始正式走入民众中。公民逐渐取代主人成为民众代称,而权利也开始由基本权利向其他权利范围扩展;同时保障权利的法律也开始建立,并开始得到执行。如:2003年《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改,反映对公民选择权与人身权的尊重,同时一直在
宪法上的权利开始走向切实的权利,由无形的权利变成真实的权利,总之公民权利变化就是宪政进展的写照。
(四)、制度规定;在中国二千多年封建统治中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制度来维护封建统治,阻挠破坏封建制的新的东西产生,而这些制度到近代虽其大部分被破坏,但许多牢不可破的东西深深印在人们日常行为中成为阻碍宪政迅速在中国建立,其主要由封建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构成:
(1)封建制的封闭性;宪政最求自由崇尚交流而封建的封闭性却是“离土不离乡”阻碍交流,使宪政变成只有
宪法而无宪治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