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法律界定与履行监管

  证券市场的损失认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课题,与其他证券违法行为的损失认定一样,违诺行为的损失认定也面临着难以精细考量和量化的问题。在承诺方定有违诺金的情况下,其损失可以推定为违诺金数额,但在承诺方没有承诺违诺金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损失计算思路,即不再精细的考究哪些损失是由违诺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失不是由违诺行为造成的,而是直接估算投资者的证券差价损失,再在其间进行必要的扣减。
  具体计算方法为:确定一个违诺行为影响期,在违诺行为影响期内卖出证券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为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在违诺行为影响期之后卖出证券或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违诺行为影响期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其计算的关键在于违诺行为影响期的确定,违诺行为的影响期要结合承诺自身的性质、特点、对市场的不同影响以及当时市场的状况个案确定。
  在计算出上述差额后必须根据被告的反证情况进行酌量的扣减,例如应扣除因大盘同期下跌而造成的损失,等等。
  (二)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保障股改承诺履行的规则和技术手段
  证券交易所是股改承诺履行的一线监管机构,在股改的启动和进行阶段,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深沪两个交易所针对股改发布了大量的备忘录和指导性规范,其中有不少是直接针对股改承诺的履行问题作出的。尽管交易所的监管权能和监管效力有限,但从其一线监管、公司监管和市场监察角度对违诺行为的预警、监测、评估和控制作用是其他机构所无法取代的。交易所可以通过下列手段强化对股改承诺履行的一线监管:
  1、针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操作性指引。由于股改承诺即将进入履行期,届时新情况新问题将大量出现,不排除一些非流通股股东采取隐蔽的手段违反承诺,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发生。对于这些问题,交易所可以发挥其贴近市场的优势,制定操作性指引,及时纠正和指导违反承诺的现象,并进一步规范未股改公司的承诺事项。在操作性指引的制定上,要注意新老衔接,保持必要的前瞻性。
  2、加强与登记结算机构的合作,从技术手段上保证股改承诺的履行。登记 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有权对账户股票加以锁定,锁定之后的股份其处分权受限制,这些技术手段可以直接保证某些股改承诺的有效履行,如股份禁售期等。同时,交易所的市场监察机构可以对非流通股股东买入卖出股份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当发现超承诺买卖行为时可以及时制止或向证监会报告。这些技术手段对防止违反最低持股比例、限定出售价格、增持股份等承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些手段还可以有效地防范利用股改承诺从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
  3、交易所应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股改承诺的履行状况对证券价格具有重要的影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信息,相关主体应及时披露,但由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信息披露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于股东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并无法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所可以从一线监管的角度,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愿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由于许多承诺履行期较长,在履行期内可能发生非流通股易手的情况,为了避免非流通股易手对股改承诺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一方面交易所应强调受让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对受让非流通股的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查;另一方面,应强制性要求原非流通股股东向受让方披露股改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避免双方在承诺履行问题上出现推诿。
  4、交易所有权对违反股改承诺的行为人进行纪律制裁。交易所有权对违反股改承诺或负有责任的其他机构或人员(如保荐机构)施予如下纪律制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交易所还有权将相关违诺情形报告证监会,由证监会作出更严厉的制裁措施。交易所的纪律制裁主要是从“市场约束”的角度对违诺行为人作出的负面评价,对违诺人的市场形象的影响可能遏制某些承诺人的违诺冲动,尽管效力不如证监会监管措施那么严厉直接,但对违诺人仍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三)强化保荐机构的预警与督导功能
  相关股改规则均明确保荐机构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应发表意见及对承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这意味着保荐机构在监督股改承诺履行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既有的规则和实践上看,保荐机构对股改承诺履行的持续督导功能主要应关注如下问题:(1)承诺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2)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是否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即是否有可能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3)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是否依法转让股份;(4)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对于出现上述问题的,保荐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报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在承诺人出现如下情形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1)承诺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承诺;(2)有迹象表明承诺人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承诺,这与合同领域的“预期违约”有些类似;(3)承诺人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承诺的能力;(4)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保荐机构在监督承诺履行中起到了“早期预警”功能,由于其与上市公司的特殊联系以及对证券市场长期积累的经验,加之股改过程中作的大量尽职调查工作,由其承担对违诺行为的早期预警功能最为适合。
  当然,对于违诺与否,保荐机构有着自己的专业判断,尤其在允许保荐机构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如“有迹象表明承诺人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承诺”、“承诺人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承诺的能力”等带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允许保荐机构以专业知识和一般常识作出判断,但这种判断不能对监管机构发现违诺迹象构成妨碍,甚至以此为由瞒报、不报违诺行为。
  对于保荐机构不履行持续督导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前面所论述的民事责任外,保荐机构还应承担证券监管机构施予的行政责任和交易所给予的纪律制裁。比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罚则,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不予注册登记、从登记名单中去除、不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和项目申请、责令更换保荐代表人及依证券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等。交易所对保荐机构采取的纪律制裁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负责的股改项目;公开谴责;建议上市公司更换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记入诚信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
  (四)完善和加强监管机构的全局性监管和最终监管
  在股改承诺履行过程中,证监会的作用主要是对承诺履行的总体状况加以监控,及时指导建章立制,并对严重的违反承诺行为加以监管或处罚,以儆效尤。因此,证监会对承诺履行的监管是一种全局性和最终监管。
  所谓全局性监管,是相对于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而言的。保荐机构只对自己承担股改保荐责任的公司进行持续性监管,其对承诺履行的监管是一种个案监管,而证监会既可以进行个案监管,也可以总结经验和教训,发出指导性意见,对全市场股改履行状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所谓最终监管,是相对于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管理而言的,交易所虽有权对一些违诺行为加以制止或报告,但当行为人拒不履行时,证监会是对股改违诺行为承担最终监管责任的唯一机构。
  此外,虽然都名为监管,但交易所和保荐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管理”,其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不足,当遇到较为顽固的案例或承诺履行情况较为复杂时,交易所和保荐机构都会显得力不从心,这时候就需要公力监管的强力介入,对违诺行为加以督促或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依据股改相关法律规范,证监会有权对股改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违诺行为进行监管和制裁:
  1、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或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