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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竞买法律问题研究

  1、基于大明宫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大明宫公司的资金规模和融资渠道,采用联合竞买方式一方面可以获得开发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开发风险。虽然各地对联合体参加者的资格等问题的具体要求不甚相同,但很少有地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拍公告中拒绝参加人采用联合竞买这种方式。因而由大明宫公司作为牵头人,通过联合众多的实力强大的投资者,在大明宫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拍中获得该地块是可能的。但应当注意:
  第一,联合竞买的参与人应当按照竞拍公告的要求来召集并签订联合竞买协议,以防患于未然。比如公告中可能会要求参与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否则联合体不得参与竞拍。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避免因为联合体参加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而耽误联合体参与竞买活动。
  第二,大明宫公司应当具体考察和落实联合体参与者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和现实的经营状况,以及本次参加联合竞买的资金贡献和目的,以便给最终的联合竞买成功提供强有力的资本支持,消除后患。因为联合竞买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集中各参与者资金总体优势完成竞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应当保证有实力的联合体参与者能够对本项目有足够的兴趣,并愿意投入足够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来参与开发和运作。
  第三,大明宫公司应当在确定合作人的过程中,与各个目标合作人签订一个大体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就本次合作的目的、权利义务、合作前景等作出约定。因为每一个参与者可能对参与本项目有不同的需求,这样在各方共同会签联合竞买协议之前,大概了解一些参与者的基本需求,有助于后期制作合作协议的完备和最终合作的稳固。
  2、关于联合竞买协议的具体约定应当注意的问题很多。
  第一,联合体参与人应当共同推举一名代表人(即大明宫公司)来代表联合体从事日常的行为,代表联合体成员参与竞买的全程事务,要具体约定代表人的权利界限。比如在竞买过程中,如果土地价格有所变动,超出了联合体各方的资金承受预期,是由代表人通知联合体作出决定;还是具体区分超出的范围和程度,分别由代表人自己或由代表人通知联合体成员来共同作出决定。另外,在决定参加竞买后,应当由代表人通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竞买申请书》,可见,对代表人大明宫公司的代表权限,应当在联合体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明确,否则联合体成员应当就自己的授权不明而要对代表人的越权或滥用职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协议中可以约定作为联合体代表人的大明宫公司,应当有权委托其他的主体作为联合体的代理人参加竞买过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法律行为后果由联合体来承受;如果代表人的授权超越了联合体授权的代表人享有权利的范围,可以按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办理,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后,应视具体情况由代表人或代表人与代理人共同向联合体的其他成员承担法律责任。这里应当注意,大明宫公司应当是联合体的代表人机关,其在联合体授权范围内的代表行为直接由联合体来承受,这与民事代理是有明显区别的。具体来说,首先代理关系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联合竞买中一般只有两方主体,联合体与出让人。其次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行为的;而在联合竞买中,代表人及为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为了联合体成员的利益而从事行为的。最后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如果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视为无权代理,其并不必然对被代理人有效;而在联合竞买中,代表人的行为对联合体是有效的,除非出让人明知超越权限而与代表人为法律行为的。此后,联合体可以向代表人追偿,但这是另一层的法律关系,与出让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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